未经患者同意将其真实姓名和病情发布在报纸上的行为系侵犯患者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10:43【关键字】隐私权 精力损失 赔礼道歉 精力抚慰金
【案情简介】
原告:何中强
被告: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武陵都市报社
2008年3月21日原告在黔江区中心医院看病,被该院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心全衰三级、心功能三级、肺部感染。经该院介绍一种新式的手术办法后,原告承受并进行医治。术后,原告感觉自己病况并未治好,且与医院原先介绍的医治成果相差甚远。2008年4月1被告武陵都市报社根据被告黔江中心医院的介绍将原告的病况、医治状况及新式手术的作用等刊登在报社出书的报章上。原告以为报刊发布的信息使自己的隐私遭到了侵略,且被告黔江中心医院的作用并未到达最初向自己介绍的作用。所以原告以二被告侵略自己的隐私权为由,要求二被告连带补偿5万元精力抚慰金,并在武陵都市报上揭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原告诉称,2008年3月21日我在黔江区中心医院看病,经医师介绍,我附和运用新式手术办法,但做完后,我感觉自己病况并未治好,与医院原先介绍的医治成果相差甚远。后被告黔江中心医院在未经我的许可下,私行将我的病况、手术过程等资料及实在名字同时登载于被告武陵都市报社出书的报章上,且与客观现实不相契合。在我家当地形成极坏的负面影响,并对我的精力形成极度冲击。现我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5万元,并在武陵都市报上揭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辩称,未经过原告的附和刊登了原告的病况和医治状况现实,但黔江中心医院对原告的手术介绍并没有扩大和虚伪许诺,在报刊上刊登的也并非归于商业广告,而是医疗专刊的一则介绍内容,且报导内容并非虚拟失实,也未侵略原告的隐私。对原告以为自己因报导而遭到精力冲击不能附和。被告方没有对原告形成侵权,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裁判关键】
法院以为,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黔江中心医院医治疾病的现实,在未得到原告的许可下,任何单位及个人不该私行揭露,被告武陵都市报社经过在被告黔江中心医院的采访后,将原告的实在名字和病况向群众揭露,原告不肯曝露的隐私由此发布,该行为实为不妥,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的建议予以支撑。针对原告由此遭到的精力损失问题,因原告的根据并不能彻底证明原告遭到的损伤程度,但碍于该案的实践景象,本院酌情予以支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损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之规定,断定如下:
一、由被告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和被告武陵都市报社于本断定收效后十五日内涵武陵都市报上向原告何中强赔礼道歉;
二、由被告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和被告武陵都市报社于本断定收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承当原告何中强的精力抚慰金2000元;
三、驳回原告何中强的其他诉讼恳求。
本案案子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和武陵都市报社承当300元,原告何中强承当100元。
【争议焦点】
两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略了原告的隐私权?怎么承当侵权职责?
【法理剖析】
本案系患者以为医院和报社未经其附和将其实在名字和看病状况在报纸上发布的行为侵略其隐私权而引发的胶葛,法庭审理首要围绕着两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略了原告的隐私权、怎么承当侵权职责的判别而打开,因此在剖析该案子时也需求从这几个方面来整理头绪:
首要,关于“两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略了原告的隐私权”的断定,此处首要触及隐私权的意义及侵权方式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