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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15:06
债款人向债款人借款时,债款人一般会要求债款人供给抵押物或许保证人,保证人为债款人供给保证的有一般责任与连带责任两种,连带保证责任又能够称不连带之债,那么连带之债的概念是什么?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连带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具有大都人的主体一方之间有连带联系的债,包含连带债款和连带债款(或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87条规则:“债款人或许债款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按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当事人的约好,享有连带权力的每个债款人,都有权要求债款人实行责任;负有连带责任的每个债款人,都负有清偿悉数债款的责任,实行了责任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偿付他应当承当的比例。”
连带之债既可因法令的直接规则而发作,也可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好而发作。大都人之债中不分比例地承当债款,其间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向债款人实行悉数债款的大都债款人称为连带债款人。
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色:
(1)连带债款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悉数债款的责任;
(2)债款人能够向其间任何一个或许多个债款人恳求实行任何比例债款,债款人不得以债款人之间对债款分管比例有约好而回绝实行;
(3)连带债款人一人或多人实行了悉数债款后,其他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即行免除;
(4)实行债款超越其应承当比例的债款人,有权向其他债款人追偿。
二、连带之债与不真实连带之债的差异
1、二者各个债款发作的原因不同
不真实连带之债的各个债款,其发作原因必不相同。如甲将某物存放于乙处,乙未尽保管责任,致使该物被丙所盗取,此刻甲对乙有违约损害赔偿恳求权,其债之联系发作依据是乙的违约行为,对丙有侵权损害赔偿恳求权,其债之联系的发作依据是丙的侵权行为,且乙、丙二人对甲承当不真实连带责任,但其债之联系的发作原因,明显不同。
而在连带之债中,各个债款的发作原因,绝大大都的情况下都是同一的。如乙、丙二人对甲一起施行了加害行为,或许一起风险行为,则乙、丙二人与甲之间即发作了连带之债,而其间各个债之发作原因,明显是同一的。
2、二者各个债款的意图不同
连带之债的各个债款,具有一起的意图,即各个债款人依其意思或许法令的规则,为保证债款人债款之完成而相互结合,其间各个债款均是达此一起意图的手法。因此,连带之债的各个债款人,具有片面上的相关。这主要是由连带之债中的各个债款在大都的情况下具有一起的发作原因所决议的。
而不真实连带之债的各个债款,则没有一起的意图,各个债款人根据各自的债之发作原因此别离地、单独地承当债款,仅仅由于这些债款指向了债款人的同一法益而偶然地、客观地发作了竟合,但债款人之间并没有保证债款人债款完成这一一起意图,并没有片面上的相关,系“同床异梦”的联系,故称之为“不真实连带之债”。
3、二者各个债款人世的债款分管不同
连带债款的各个债款人之间,必有债款分管的问题,即各债款人对外对债款人承当的是连带责任,可是在其内部,则是按份之债的联系,故在某一债款人关于债款人的清偿额超越自己应当承当的比例时,在债款人的内部即发作求偿联系。
至于不真实连带之债的各个债款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债款分管的问题以及得否发作求偿联系?学者郑玉波即持彻底否定的观念,而史尚宽原则上是否定不真实连带之债的各个债款人之间债款分管,不能够发作求偿联系的,但供认破例情况的存在,即以为“在不真实连带债款,原则上各债款人世无担负部分”、“不真实连带债款,根据有担保性质之特别法令联系而生者,破例的发作求偿联系”。但也有学者持必定的观念,如王**以为:“不真实连带债款,亦应有内部求偿之或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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