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老人去世后留下房产谁会有继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21:09
一位白叟死后留下了一处房产,引得亲生女儿以及两个养子之间的抢夺,官司打得没完没了。日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吊销了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判定,并发回重审。
生前有一个女儿俩养子
刘学强(化名)原为吉林油田建行的员工,与妻子郑某生有一女儿名叫刘建芳(化名)。1957年11月刘学强又收养了刚出生的婴儿刘建刚(化名)为养子。1978年10月,妻子逝世,1979年5月,刘学强又与张洪枚成婚,张洪枚的姐姐张洪艳将儿子于新洲过继给刘学强配偶(后改名为刘行周)。
行周被收养后,一向跟着养爸爸妈妈一起日子,1985年3月26日,两位白叟进行了收养公证,刘行周的作业因而由本来的油田试用工人变为正式工人。直到1993年,油田建行为刘学强分了一套103.5平方米高楼,1999年房改承认该高楼产权为刘学强。养子刘行周与妻子哈月芳一向跟白叟日子在一起,尔后6年间,刘学强及张洪枚相继逝世。
逝世后遗产引得三人争,一审判定三人各分得1/3高楼
据刘建刚与刘建芳讲,自他们的父亲收养刘行周后,他们就到白城久居了,其间也曾回松原看望过白叟。直到2003年春,刘建芳到刘行周处借钱,才知道两位白叟现已逝世。
刘建芳以为,自己是刘学强的亲生女儿,父亲逝世,遗产应有自己的一份,不该该由刘行周一人承继。所以和刘建刚一起将刘行周告上法庭。2003年9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刘学强留下高楼,刘行周、刘建刚和刘建芳各分1/3,将刘学强曾经的旧楼判给刘建刚和刘建芳。
争辩焦点:过继儿子是不是养子
一审判定下达后,刘行周向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析产诉讼,他以为,自刘学强分得新楼后,自己和妻子一向同两位白叟一起日子。自己不可是二老的养子,而且是经济一体化,所以高楼应该为刘学强配偶和刘行周配偶一起一切,刘建刚和刘建芳要承继遗产也只能在刘学强配偶高楼价值的一半中分得。
而刘建刚和刘建芳则以为,首要刘行周所持有的养子证明不合法,由于我国收养法规则:具有以下状况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被收养:(一)损失爸爸妈妈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或儿童;(三)生爸爸妈妈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子女。而刘行周被刘学强配偶收养时现已20岁了,而且其时其爸爸妈妈健在。所以从以上两点来看,刘行周即便有收养证明也不是合法的。
再次宣判一份房产四人切割
本年9月26日,宁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再次作出判定,刘行周虽然不是刘学强的养子,可是一向一起日子,自身有固定收入。所以虽然高楼产权为刘学强一切,可是两边经济一体,高楼应为刘学强、张洪枚、刘行周和哈月芳4人等额共有,每人共有比例为2.73万元。而刘建刚和刘建芳所能承继的遗产,也只能在刘学强配偶的5.46万元中切割。
又上诉,上级法院要求发回重审
判定下达后,刘建刚和刘建芳以为刘行周只是由于同白叟一起日子在一起,进行了一些照料,就对白叟留传的产业具有一起比例,缺少法律依据。因而,二人上诉至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2月24日裁决,宁江区人民法院对刘家的高楼进行析产,确定刘学强配偶和刘行周配偶各占一半产权的判定,现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而吊销宁江区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判定,并发回重审。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