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审查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07:44医疗广告检查准则
一、职责单位和职责人
(一)职责单位:省卫生厅医疗服务监管处(以下简称医管处)
职责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长、主管副厅长、处务会参与人员、、评定专家
(二)职责单位:省卫生厅行政批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批阅中心)
职责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任
二、检查权利行使根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8届第34号),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则“运用播送、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前言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产品的广告和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进行检查的其他广告,有必要在发布前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检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检查;未经检查,不得发布。”
(二)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6号令),第四条规则“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担任医疗广告的检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规则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
三、检查条件和规范
契合以下条件和规范的医疗机构请求应予同意:
(一)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在各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之前。
(三)不属于以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的医疗广告。
(四)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榜首称号;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方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治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刻;
8、联系电话。
1至6项发布的内容有必要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共同。
(五)医疗广告的表现方式不得含有以下景象:
1、触及医疗技能、治疗办法、疾病称号、药物的;
2、确保治好或许隐含确保治好的;
3、宣扬治好率、有效率等治疗作用的;
4、淫秽、迷信、荒谬的;
5、降低别人的;
6、运用患者、卫生技能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安排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运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四、所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