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19:271、关于二轮承揽后农户分户的问题。
对家庭内部因分居并在当地派出所处理了分居手续的承揽户,本着自愿的准则,由分户两边签定承揽地分户协议,清晰两边各自承揽犁地的地块、面积及权利义务,并报发包方赞同后,进行分户确权挂号,土地挂号簿上新分户户主称号应注明原承揽户户主名字。假如子女与爸爸妈妈分户后,爸爸妈妈独自立户,即便爸爸妈妈的承揽地由其子女代耕,不论爸爸妈妈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其“证书”均应颁布给爸爸妈妈(即户主)自己,爸爸妈妈均过世后,发包方回收承揽地从头发包。
2、关于交换、转让承揽土地的问题。
第二轮承揽后,团体经济安排农户之间自愿将承揽地进行交换、转让的,书面手续完全,按交换、转让后的承揽地进行确权挂号。
3、关于户主发生变化的问题。
第二轮承揽后,户主因逝世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以现有户主名字确权挂号。
4、关于流通土地和撂荒土地问题。
承揽户以转包、租借等方法流通给其他农户或业主的承揽地和无力播种的撂荒地,应坚持原有承揽联络不变,按原承揽方进行确权挂号。
5、关于全迁户、消亡户的承揽地问题。
全家消亡和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揽户,以及全家自愿抛弃承揽地并与团体经济安排签定了抛弃承揽地协议的农户,由团体经济安排依法回收其承揽地,从头发包后再挂号颁证。假如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含升学、从军、服刑等)或许农户全家迁入非设区的乡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户全家自愿抛弃承揽地外,不得回收承揽地,应确权给原承揽农户。
6、关于已报减占地问题。
因退耕还林、路途建造、农田水利设备建造等占地后已依法报减的各类占地,要严厉依照各户报减的面积调减到农户和地块。对农户核减占地后,团体经济安排用机动地进行了补划的,要调减农户原承揽地中已占地的地块及面积,增加补划的地块及面积,再按现有的实践地块和面积予以确权挂号颁证。
7、关于公路征(占)地、水库消落地等问题。
凡已依法报减的公路征(占)地、水库消落地等,国家已进行了安顿补偿,但农户仍在播种的,该土地一切权不归于团体经济安排一切,不能作为农户承揽地确权挂号。
8、关于乡村公益事业占地问题。
乡村公益事业占地,未报减,但又无法复耕的承揽地不予确权挂号,有收入的村社可由团体经济安排给予合理补偿,无收入补偿的,可由村社依照规则程序民主协商提出处理方法。
9、关于机动地问题。
在第一轮承揽时团体经济安排原预留的帐面机动地中,已按人均或其他方法区分到各户的土地,能够作为承揽地确权挂号。未区分部分,以机动地性质发包给单个农户或租借给团体经济安排以外人员的,以团体经济安排的名义确权挂号,不得向承揽机动地的农户和其他运营者确权挂号。
10、关于乡村配偶离婚后再婚的问题。
离婚后再婚的,其户口已迁出本团体经济安排又在新居住地的团体经济安排分得了承揽地的,原团体经济安排应当回收原承揽地;假如在新居住地的团体经济安排未分得承揽地的,除自己自愿抛弃承揽地外,原团体经济安排不得回收其承揽地,并依法确权挂号颁证。承揽期内,农户夫妻离婚,两边处理了户口切割手续,要求切割承揽地的,只需离去方户口未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答应处理承揽地切割手续,发包方按切割后的承揽地进行确权挂号。
11、关于退耕还林(草)的问题。
对现已退耕还林,享用退耕还林方针,并获得了林权证的承揽地,不再确权挂号;对已退耕还林(草)的承揽地,因检验不合格的犁地,应当作为承揽犁地处理,予以确权挂号。
12、关于原乡村独生子女奖赏承揽地问题。
对原已施行乡村独生子女多享用承揽地奖赏的土地,在第二轮承揽期内暂不调整,仍按原承揽地确权挂号,但原团体经济安排现已回收的在外。
13、关于承揽地面积承认问题。
以国家第2次土地查询效果承认的乡村团体犁地面积为根底,以原乡村土地承揽合同、原有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书和乡村土地承揽台帐和实地勘察数据为根据,对农户承揽土地进行逐户逐地块收拾、核实、挂号、公示,并由农户签字认可,清晰到各地块。
14、关于举家外出户承揽地挂号核实问题。
团体经济安排应极力告诉承揽户主或代表返乡,无法回来的,可由承揽户寄回书面托付书,团体经济安排以书面托付书为根据安排人员进行核实确权挂号。对无法联络的举家外出务工农户的荒芜承揽地,也要由收拾核实小组进行收拾核实和张榜公示,待其外出务工回来完善承认签字手续后再予以确权挂号。
15、关于原轮换工的承揽地问题。
按二轮承揽方针规则,轮换工户口已迁回客籍,归于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播种其换出子女的承揽地,至今仍保存了承揽地的,发包方不得回收其承揽地,在本轮承揽期内应当予以确权挂号。
16、关于无法复耕的承揽地问题。
对因乡镇建造、兴办公益事业等征占地或自然灾害毁损等构成无法复耕的承揽地,村社团体经济安排要向县、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请求核减承揽地面积,经同意后,在原承揽户的承揽地中进行扣减核减面积后予以确权挂号。农户不合法占地取石、取土、建房等构成承揽地破坏的承揽土地面积,暂不进行确权挂号,发包方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规则,责令当事人康复其犁地面积后再确权挂号。的确无法复耕的,责令当事人完善相关手续,并核减其无法复耕的承揽地面积后再确权挂号。
17、关于自留地(含自留山)问题。
乡村施行家庭承揽运营制前划给农户播种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轮土地承揽时已并入承揽地的要同时核算承揽地面积进行确权挂号;第二轮土地承揽时来未列入承揽地的,按实有地块数量、面积、鸿沟、方位挂号,寻求大都乡民定见,能够归入这次承揽土地同时确权,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运营权证书上注明“自留地”。
18、关于“五保户”的承揽地问题。
对院外“五保户”的承揽地、自留地(自留山)准则上予以保存(本来发包方现已回收或另行发包的在外),应当予以确权挂号,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证书上注明“自留地”;对院内“五保户”的承揽地、自留地(自留山)应当由发包方回收。
19、关于无地农户的问题。
第二轮土地承揽后单个农户因各种原因抛弃了土地承揽运营权(整户自愿书面请求在外),而团体经济安排已依法将其承揽土地发包给了其他农户,现无地农户又要求索回土地承揽运营权的,如团体经济安排有机动地的,可用机动地给予调整处理,无机动地的答应其排队候地。
20、关于承揽期限问题。
依照《乡村土地承揽法》规则,第二轮土地承揽的承揽期为三十年。展开这次确权挂号是对第二轮土地承揽作业的完善,因而,确权挂号的承揽期限起止年限要与第二轮土地承揽时运营权证书上填写的承揽期限起止年限共同。第二轮土地承揽期内新承揽土地的合同到期日应当与当地第二轮土地承揽的到期日共同。
21、关于承揽地的共有人问题。
乡村土地承揽以家庭(户)为单位,其共有人为该家庭现有的悉数人员,即:家庭现有人员中,不论是否在第二轮土地承揽时划有承揽地均为该家庭土地承揽运营权的共有人。
22、关于承揽农户签字问题。
展开这次承揽土地确权挂号作业,承揽农户(户主或代表)必须在农户承揽地挂号基本信息表(了解查询)、土地承揽合同和承揽土地收拾核实表等相关表册材料中签字承认,如户主外出未归的由本户家庭成员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表签字,并按手印;若举家外出,可由承揽农户书面托付别人代签。
23、关于土地等级问题。
第二轮土地承揽时,有的当地以产值承认面积,未对土地承认等级的在运营权证书中能够不填写土地等级。
24、农户承揽和播种不共同地块的挂号。
农户原承揽地块与实践播种地块不共同的,准则上按本来的承揽户主进行确权挂号。其间改变承揽户主,两边现已签定土地承揽改变(交换或转让)书面协议书的,按协议予以确权挂号。对无法构成书面协议的,暂按原承揽联络确权挂号,往后可按正常流通程序处理改变手续。
25、关于“四荒地”的问题。
对新开垦并播种一年及以上的“四荒地”,且现在仍在播种使用、变为犁地,承揽方依法获得“四荒地”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的,当事人请求土地承揽运营权挂号的,以承揽方实践承揽的“四荒地”土地地块、面积、鸿沟和空间方位按其他承揽方法予以确权挂号。采纳其他承揽方法确权挂号参照家庭承揽方法确权挂号的相关程序处理确权挂号。
26、关于外地移民落户播种土地的问题。
政府性安顿外地移民落户的承揽土地,所播种的地块清晰,四至鸿沟无争议的,按实践承揽土地现状予以确权挂号。
27、关于四至鸿沟问题。
下列状况按现在的四至鸿沟填写,面积依照分数准则填写原承揽面积乘以现在的大地块面积与原承揽面积之比一切之积:在土地流通中,因业主成片租借多户农户的土地,在运营过程中,业主打乱了原地块和四至鸿沟无法康复的;因政府施行土地收拾等项目打乱了原地块和四至鸿沟无法康复的。
28、关于农户在承揽土地上建筑水产饲养池的问题。
农户在承揽土地上建筑水产饲养鱼池或农户将承揽土地流通给其他单位或业主开展水产饲养建筑饲养池等占用土地的,如水务部分至今没有颁布水利工程产权证书的,按原农户承揽土地面积确权挂号。
29、关于农户在承揽地上新建房子原宅基地复耕问题。
经同意,农户在承揽土地上建房占用承揽土地的,按现在实有承揽土地面积、鸿沟和空间方位予以确权挂号;原宅基地已撤除复耕后的土地一切权属团体经济安排一切,能够划给新增人口。复耕土地现在仍由原宅基地撤除农户播种,如乡民无定见,可按其它承揽方法确权挂号给原宅基地撤除农户。未经同意,农户在承揽土地上不合法建房构成承揽土地破坏的土地暂不确权挂号,发包方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规则,责令当事人将其破坏的地块康复犁地后再确权挂号。如的确无法复耕的,责令当事人完善相关手续,再将核减后实有承揽土地面积、鸿沟和空间方位确权挂号。
30、关于工业园区征(占)地问题。
因工业园区开展需求征(占)用地,对现已依法处理齐备征(占)用地相关手续,并现已进行了征(占)用地补偿、附着物补偿和安顿补助的承揽土地,不予确权挂号。对征(占)地相关手续至今没有完善,但承揽土地现已被征(占)用的,准则上暂不确权挂号。
31、关于被征(占)地农户全户农转非后剩下部分的承揽问题。
因为各种建造需求征(占)承揽土地,农户家庭中有一部分承揽土地被征(占)用后还有部分承揽土地未被征(占)用,且该农户现已全户农转非的,对被征(占)地农户的未征(占)用的部分承揽土地,应当依照现在未征(占)用的部分承揽土地的实践剩下面积、鸿沟、空间方位确权给原土地承揽农户。
32、长江、赤水河流域两岸国有河滩地的问题。
如现已界定为国有河滩地的土地,不归于团体经济安排的土地,不能作为承揽土地确权挂号给农户。在第二轮土地承揽时发包方现已作为承揽地发包给农户的,这次依然确权挂号给该农户,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运营权证书上注明“国有河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