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符合标准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07:50【问题】
应税出售额超越新规范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则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
【回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货品或许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交税人,应当按照本法令交纳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则:
“第九条 法令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法令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十八条 法令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交税人的规范为:
(一)从事货品出产或许供给应税劳务的交税人,以及以从事货品出产或许供给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品批发或许零售的交税人,年应征增值税出售额(以下简称应税出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以外的交税人,年应税出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品出产或许供给应税劳务为主,是指交税人的年货品出产或许供给应税劳务的出售额占年应税出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出售额超越小规模交税人规范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交税人交税;非企业性单位、不常常发作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交税人交税。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者,应按出售额按照增值税税率核算应交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交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许不能够供给精确税务材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则外,交税人出售额超越小规模交税人规范,未请求处理一般交税人确定手续的。”
依据上述规则,个体工商户年出售收入到达规则规范有必要确定为一般交税人,不然依据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则,会遭到相应的处理,应按出售额按照增值税税率核算应交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非企业性单位、不常常发作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交税人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