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司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17:11
发布部分: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承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标准公司挂号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管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建立、改变、停止,应当按照《公司法》、《法令》和本办法的规则处理公司挂号。 相关法规: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挂号机关依法核准挂号注册,收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获得企业法人资格。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公司挂号机关核准挂号,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省、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的挂号机关。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本省的公司挂号管理作业。下级公司挂号机关在上级公司挂号机关的领导下展开公司挂号作业。公司挂号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不合法干涉。 第二章 挂号统辖 第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担任本辖区下列公司的挂号:(一)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省人民政府授权出资的公司;(三)国务院授权出资的组织或许部分与其他出资人一起出资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省人民政府授权出资的组织或部分独自或许一起出资建立的有限现任公司;(五)冠省名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托付挂号的公司;(七)有省直单位、全省性社会团体、冠省名的企业法人参加出资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八)自然人建立的生产经营型的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科技开发和咨询服务型的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担任本辖区下列公司的挂号:(一)市人民政府授权出资的公司;(二)市人民政府授权出资的组织或部分独自或许一起出资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三)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托付挂号的公司;(四)市区范围内其他出资人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五)自然人出资建立的、注册资本数额到达冠市名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 区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担任下列公司的挂号:(一)区域行政公署授权出资的公司;(二)区域行政公署授权出资的组织或部分独自或一起出资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三)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托付挂号有限责任公司;(四)有地直单位、本区域社会团体、企业法人或其分流人员参加出资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五)自然人出资建立的、注册资本数额到达冠区域名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 本办法第 五条、第 六条、第 七条规则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挂号,由地点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担任处理。 第三章 建立挂号 第九条 建立公司应当请求称号预先核准,并在核准称号的保存期内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建立挂号。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建立公司有必要报经批阅或许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有必要报经批阅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阅前处理公司称号预先核准,并以挂号机关核准的公司称号报送批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