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时可否进行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14:31【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大学同学,两人于2011年3月挂号成婚,张某系私企职工,无住宅公积金,而王某系某国家机关职工,王某自作业起至今,其住宅公积金账户上已有4万余元,今年年初,张某以性格不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对王某4万余元的住宅公积金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切割。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两种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住宅公积金按方针系专门用于改进住宅条件,有法定的提取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能提取,故在离婚时,因无法提取,故不宜予以切割。
另一种定见则以为,住宅公积金系从个人薪酬中提存,依法应归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在离婚时应予以切割,不能因其暂无法提取而不予切割。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个人住宅公积金系其所在单位每月按其薪酬额依必定份额予以扣减,在转存至其在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中,故住宅公积金系薪酬的一部分,仅仅发放方法不一样,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姻法解说三》第十三条规则,离婚时一方建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践缴付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切割的,应予支撑。养老保险费与住宅公积金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均需满意必定的条件方能提取,故笔者以为,对住宅公积金的处理应参照该条的规则,至离婚时对住宅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切割,鉴于住宅公积金在离婚时不能提取的状况,应作相应技能处理,把它放到离婚两边一切共同财产全体中进行全体衡量,将其与其他可分什物、现金等共同财产在切割时进行利益调剂、弥补和衡平,以实在维护离婚两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