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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04:00
先合同职责又称为“前合同职责”或许“先契约职责”,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誉和公正准则上的一项法令职责,首要包含了当事人两边彼此维护、告诉、保密、协作及诈欺制止等。那我们知不知道先合同职责具有哪些法令特征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关于先合同职责的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先合同职责具有哪些法令特征
先合同职责又称“前合同职责”或“先契约职责”,是指在要约收效后合同收效前的缔约进程中,缔约两边根据诚信准则而应负有的奉告、协力、维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职责。经过界说可知先合同职责具有如下特征:
1、先合同职责的主体是特定的。即缔约合同的两边为缔约合同进行触摸商量,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生疏联系进入特别密切联系的联系,完成了职责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职责建立的理论根据是诚信准则。诚信准则要求缔约两边保持特别的信任联系,互守许诺,考究信誉,一起促进合同订立成功。假如违背该职责而给对方构成丢失时,即便合同未建立或现已订立的合同被吊销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职责是一种法定职责。先合同职责是法令强制缔约两边承当的职责。是一种强制性标准而非恣意性标准,不是由当事人合意发作的职责,也不允许两边扫除。因而违背先合同职责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合同职责是附随职责。相关于有用建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职责而言,先合同职责并不决议合同类型,不以给付职责为内容。并且随缔约联系的不断发展,根据诚信准则逐步构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奉告、维护、保密等职责。
5、先合同职责始于要约收效,总算合同收效在要约收效前,两边仅仅一般人之间的联系,彼此间的等待和职责较弱,没有进入特别信任联系范围内。跟着两边的触摸,要约收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发作约束力,进入特定信任联系。只要在这种状况下才或许根据信任对方而作出订立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关于违背先合同职责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含义。而在要约收效前,要约并未发作法令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差错而有丢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助。如在要约收效前,当事人承当先合同职责无疑加剧了缔约两边的担负,不利于买卖的顺利进行。当然“在少量状况下,并不存在要约,但合同商洽的当事人一方却根据信任而受丢失,出于公正与诚信的考虑,也会存在缔约过失职责。”
先合同职责存在于缔约进程,其起止时刻分别为"要约收效"与"合同收效"。作为合同附随职责,先合同职责之发作与存续依赖于缔约行为及当事人对合同收效之等待。先合同职责杰出的特征在于职责的法定性与附随性。先合同职责法令制度的价值在于表现民法衡平、正义的理念与诚信精力。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案子的状况较为杂乱,每个人遇到的状况都不相同。
由上可知,先合同职责首要有五个方面的特征,想了解详细的特征有哪些,您能够仔细阅读上文小编为您带来的内容。经过小编的介绍,信任我们关于这个问题也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您状况比较杂乱,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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