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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的技术成果应当归谁享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00:01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有时会根据委托人供给的有关布景资料、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作业条件等派生出新技术效果。委托人也可能在获得受托人的技术服务效果后,进行后续研讨开发,使用所把握的常识,发明出新的技术效果。这就有一个技术效果的归属和共享问题。与技术咨询合同相同,处理这类技术效果的归属和共享的基本准则是:
一、谁完结谁具有。受托人使用委托人供给的技术资料和作业条件完结的新的技术效果,归于受托人。委托人使用受托人的作业效果完结的新的技术效果,归于委托人。另一方无权参加共享新的技术效果;
二、答应当事人作特别约好。实施谁完结谁具有的准则,不影响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许合同的约好对新技术效果所享有的权力。当事人对实行技术服务合同所发生的新技术效果的归属和共享有特别约好的,按照特别约好确认归属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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