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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财产是否限于债务人所有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23:00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则,债款人具有比较多的权力,如撤销权、代位权等在,而留置权也是债款人的权力之一,是指对产业进行留置的权力,那么留置产业是否限于债款人一切产业?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留置产业是不是限于债款人一切产业
留置权是指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时,债款人所享有的留置其现已合法占有的债款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力(物权法第230条规则)。因而,我国物权法规则的留置仅限于与债款归于同一法令联系的动产,不动产则扫除在外。咱们以为,“债款人的动产”是债款人交给债款人占有的动产,并非专指债款人一切的动产。虽然归于第三人一切的动产,但只要为合法的占有人交给债款人,且债款人合法占有该动产,亦可建立留置权。
法令上建立留置权准则的原因在于保全对标的物有保值增值行为的特定债款,而不在于标的物归谁一切,更不在于债款人是否知道该标的物的真实归属。因而,只要对标的物有保值增值的行为,债款人即可对由此发作的债款就其占有的标的物取得留置权。留置权所担保债款的发作与该标的物的联络,比与债款人的联络更亲近。如修补合同中,修补费债款是因修补行为而发作,修补行为提升了标的物的价值。
因而,赋予债款人对相应的动产以物权,使其能经过物权的行使而完成其债款是合理的。此刻,该留置产业是否归于债款人一切已不重要。债款既因留置产业而生,债款人在该留置产业之上付出了自己的劳作,假如将留置产业限于债款人一切的产业,对债款人有失公平。一起,从维护占有的动产品权表征功用的视点,债款人无从判别留置产业的权属联系,此际,也应必定留置权的好心取得。
留置权的意图在于留置债款人的产业,迫使债款人实行债款,以完成债款的受偿。若答应债款人恣意“留置”债款人一切的、与债款的发作没有联系的产业,对债款人利益的维护过于肯定,对债款人的利益则约束过甚,有违公平准则,与留置权准则的主旨相悖。因而,留置权的建立不以债款人占有债款人的动产为仅有条件,还要债款的发作与该动产的占有有必定联系。
物权法第232条规则,法令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由此可见,法令规则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归于留置产业的规模。
二、完成留置权的办法有哪些
榜首,债款人能够与债款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所谓折价便是指,经债款人与债款人协议,或许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定,依照留置物本身的质量、参阅市场价格,把留置物的一切权由债款人搬运给债款人,然后完成留置权的一种办法。
第二,债款人能够依法拍卖留置物。
假如债款人与债款人就拍卖留置物洽谈共同,则能够自行托付拍卖组织进行拍卖。假如当事人就拍卖没有达到共同,则只能经过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则进行强制拍卖。
第三,债款人能够依法变卖留置物。
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比拍卖更为简易的方法,它不需求经过竞价,而是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标的物以适当的、合理的价格出卖。当事人能够经过洽谈将留置物变卖,假如洽谈不成的,留置权人能够向法院申述,在取得胜诉判定后经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将留置物拍卖或变卖。可是,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公平、揭露、公平,人民法院一般是以拍卖为准则而以变卖为破例,
当留置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债款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不过此刻的未清偿部分的债款现已归于一般债款,不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留置产业是不是限于债款人一切产业”问题进行的回答,我国物权法规则的留置仅限于与债款归于同一法令联系的动产,不动产则扫除在外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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