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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婚姻自主权的救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15:49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第103条和《婚姻法》第2条及第3条别离规则了婚姻自在和制止干与别人婚姻自在,可是这两部法令并没有规则干与别人婚姻自在的成果。从法理上说这不是一个完好的法令标准,因为这条标准只要行为形式而没有法令成果。笔者以为,有必要在立法上规则干与别人婚姻自在的法令成果,不然上述这些宣示性规则和制止性规则只能存在于纸面上,对维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没有任何好处。任何权力的维护都不是单一的法令部分所能担任的,婚姻自主权的维护也不破例。笔者以为维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至少应由民法和刑法两大部分法来完结。不过,本文只专门评论其民法维护。
传统的民法理论并不以为侵略别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通过学者的深入研究,对损害别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为的性质根本上达成了一致,以为损害公民婚姻自主权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笔者也认同这种观念。损害公民婚姻自主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榜首,行为人有损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这儿的损害行为首要是指上述的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别人婚姻自主的行为。这儿首要有必要讨论消沉的不作为能否成为干与别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为要件。比方:子女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生活费完全赖家里或其别人供给,生活费的供给者(一般景象下都是爸爸妈妈)指出假如不依照其意思来挑选成婚目标则不供给生活费。关于这种不作为能否成为损害行为要件,笔者以为应区别不同的状况别离阐明:假如生活费的供给者有责任给付生活费,那么其不作为不构成这儿的行为要件;假如没有责任供给,其不作为相同不构成损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没有责任而供给生活费在性质上归于赠予,赠予人当然能够随时完毕赠予,这关于生活费的承受一方并非是钳制,他能够不去承受赠予而依自己的毅力来决议自己的婚姻。在有责任供给生活费的状况下,权力人对责任人有抚养恳求权,他能够恳求法院强制对方给付生活费。因此此种不作为仅仅抚养责任不实行,不能构成对婚姻自主权的损害。其次,咱们来讨论另一种状况:爸爸妈妈以死相逼或以隔绝爸爸妈妈子女联系来要求子女按其毅力成婚。这是一种比较特别的不作为的状况,这儿爸爸妈妈并没有直接干与子女的婚姻。笔者以为,这种景象相同不是对婚姻自主权的损害。因为,当事人的毅力在这种状况下并没有被干与,仅仅他必须在两种情感之中做出挑选罢了。
第二,形成了别人婚姻自主权被损害的成果。这儿首要包含使不想成婚的当事人成婚、想成婚的当事人无法成婚、想和此人成婚但被干与而只能和别人成婚等等。假如没有形成别人婚姻自主权无法行使的成果,也不能确定损害婚姻自主权。因为婚姻自主权的本质便是保证公民自己决议自己的婚姻状况,而不是对其他成果进行救助。比方,当事人因为违反别人志愿而遭到身体上的损伤。这种状况下,当事人能够损害健康权为由向法院提申述讼,而不能以损害婚姻自主为由申述。相同的,假如别人的行为形成了其他成果,如声誉受损、自在受到限制、财产损失等等,也只能依据其他的权力来恳求法院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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