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区别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14:24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胶葛差异
合同诈骗是行为人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合同施行的诈骗违法行为;合同胶葛是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约好的权利义务而发作的争议。它们均采用了“合同”这一方式,而社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又往往使两者相互交织,难以差异。为依法精确冲击合同诈骗违法和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两者的差异有必要进行深化探析。
就合同胶葛而言,当以合同的效能为标准时,大致可分为有用合同胶葛与无效合同胶葛两大类。前者因为合同本身具有意思表明实在这一有用合同的构成要件,必定不会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与此相应,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也绝非契合意思表明实在这一构成要件的合同。由此可断语,有用合同发作的胶葛一般不触及合同诈骗。
无效合同是指现已建立的合同因不具有法令规则的收效要件,然后不具有法令效能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则,无效合同主要有以下七种:1.一方以诈骗手法缔结的合同。诈骗是指“一方当事人成心奉告对方虚伪状况,或许成心隐秘实在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过错意思表明”的行为。2.一方以钳制手法缔结的合同。钳制是“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作的危害或许以直接施加危害相要挟,而使对方当事人发作惊骇并与之缔结合同”的行为。3.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5.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6.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则的合同。7.效能待定合同未得到权利人追认、可吊销合同被吊销也会使合同归于无效。合同法将因诈骗或钳制手法而缔结的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危害了国家利益的,有必要宣告无效;另一类是危害了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但没有危害到国家利益的,作为可吊销合同,是否恳求吊销由受危害方挑选确认。
以上七种无效合同,依照其与合同诈骗罪特征的附近程度,可分为三种状况:
榜首,效能待定合同与可吊销合同在成果上的无效取决于权利人的挑选,而不是根据法令的规则,即:在效能待定合同的状况下,权利人能够行使追认权使合同收效,也能够回绝追认而使合同归于无效;可吊销合同中的吊销权人也是如此,既可挑选行使吊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也能够挑选不予行使吊销权使合同持续有用。这决议了其与合同诈骗罪中“虚拟现实,隐秘本相”而缔结的合同差异显着,不易混杂。
第二,前述七种无效合同中,一方以钳制手法缔结的合同、歹意勾结缔结的合同、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的合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和违背法令强行性规则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对其行为的性质或结果均属明知,并以此差异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有的对其行为的违法性不仅是明知,并且是成心为之(如歹意勾结),即使是在“以钳制手法缔结的合同”中也是如此:受钳制方缔结合一起,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其结果是清晰知晓的,仅仅迫于对方的要挟,不敢表明出自己的实在意思。而在合同诈骗中,仅有诈骗行为人一方的明知,作为受哄人的另一方,其明知的仅仅虚拟的现实,对隐秘的本相并不知晓。因而,这五种无效合同与合同诈骗违法行为也有显着的差异。
第三,一方以诈骗手法缔结的合同与合同诈骗简单混杂。根据上述两种状况以及合同诈骗罪本身的固有特征,无效合同中以诈骗手法缔结的合同,在“成心奉告虚伪状况”与“成心隐秘实在状况”的行为特征上,与“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虚拟现实,隐秘本相,骗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违法行为极为类似。因而,在触及到无效合同的胶葛中,因诈骗而无效的合同与合同诈骗罪比较难于差异。
合同诈骗是行为人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合同施行的诈骗违法行为;合同胶葛是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约好的权利义务而发作的争议。它们均采用了“合同”这一方式,而社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又往往使两者相互交织,难以差异。为依法精确冲击合同诈骗违法和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两者的差异有必要进行深化探析。
就合同胶葛而言,当以合同的效能为标准时,大致可分为有用合同胶葛与无效合同胶葛两大类。前者因为合同本身具有意思表明实在这一有用合同的构成要件,必定不会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与此相应,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也绝非契合意思表明实在这一构成要件的合同。由此可断语,有用合同发作的胶葛一般不触及合同诈骗。
无效合同是指现已建立的合同因不具有法令规则的收效要件,然后不具有法令效能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则,无效合同主要有以下七种:1.一方以诈骗手法缔结的合同。诈骗是指“一方当事人成心奉告对方虚伪状况,或许成心隐秘实在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过错意思表明”的行为。2.一方以钳制手法缔结的合同。钳制是“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作的危害或许以直接施加危害相要挟,而使对方当事人发作惊骇并与之缔结合同”的行为。3.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5.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6.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则的合同。7.效能待定合同未得到权利人追认、可吊销合同被吊销也会使合同归于无效。合同法将因诈骗或钳制手法而缔结的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危害了国家利益的,有必要宣告无效;另一类是危害了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但没有危害到国家利益的,作为可吊销合同,是否恳求吊销由受危害方挑选确认。
以上七种无效合同,依照其与合同诈骗罪特征的附近程度,可分为三种状况:
榜首,效能待定合同与可吊销合同在成果上的无效取决于权利人的挑选,而不是根据法令的规则,即:在效能待定合同的状况下,权利人能够行使追认权使合同收效,也能够回绝追认而使合同归于无效;可吊销合同中的吊销权人也是如此,既可挑选行使吊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也能够挑选不予行使吊销权使合同持续有用。这决议了其与合同诈骗罪中“虚拟现实,隐秘本相”而缔结的合同差异显着,不易混杂。
第二,前述七种无效合同中,一方以钳制手法缔结的合同、歹意勾结缔结的合同、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的合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和违背法令强行性规则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对其行为的性质或结果均属明知,并以此差异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有的对其行为的违法性不仅是明知,并且是成心为之(如歹意勾结),即使是在“以钳制手法缔结的合同”中也是如此:受钳制方缔结合一起,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其结果是清晰知晓的,仅仅迫于对方的要挟,不敢表明出自己的实在意思。而在合同诈骗中,仅有诈骗行为人一方的明知,作为受哄人的另一方,其明知的仅仅虚拟的现实,对隐秘的本相并不知晓。因而,这五种无效合同与合同诈骗违法行为也有显着的差异。
第三,一方以诈骗手法缔结的合同与合同诈骗简单混杂。根据上述两种状况以及合同诈骗罪本身的固有特征,无效合同中以诈骗手法缔结的合同,在“成心奉告虚伪状况”与“成心隐秘实在状况”的行为特征上,与“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虚拟现实,隐秘本相,骗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违法行为极为类似。因而,在触及到无效合同的胶葛中,因诈骗而无效的合同与合同诈骗罪比较难于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