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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辞职有补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11:17
【案情】
2007年,小李到某服装公司担任出售司理,两边签定为期5年的合同,在公司的要求下,她交纳了5000元押金。2010年因公司不景气进行裁人,公司规则假如被裁掉就拿不回押金。为拿回数目不小的押金,小李只得在公司准备好的“辞去职务申请表”上签名。免除劳动合同后,小李屡次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付出经济补偿金,公司不予理睬,小李遂诉至法院。
【不合】
小李辞去职务后是否有权要求公司付出经济补偿金?对此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公司拿押金作为要挟,违背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则,小李是逼于无法才签了辞去职务书,公司应当给小李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定见以为,小李是自愿签下辞去职务书的,因而无权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依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则,用人单位以法定程序免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付出经济补偿金。但假如是劳动者个人自动辞去职务的,用人单位能够不付出经济补偿金。依据《违背和免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规则,用人单位免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员工的作业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越12个月;别的,假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则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的50%付出额定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公司以不交还5000元押金作为条件逼迫小李签下辞去职务申请表,小李彻底不用忧虑拿不回这笔押金。法令明确规则,用人单位是不能收取任何方式押金的,现已收取的应予交还。假如是公司裁人,系用人单位单独免除合同,应当付出经济补偿金,但假如劳动者自动辞去职务的话就无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因而,假如小李搞清楚“辞去职务”和“解聘”的联系,理解法令的相关规则,就能防止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受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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