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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犯罪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00:29
网友咨询:制作毒品罪问题有哪些?
镇江律师为你回答:
一、司法解说中“制作毒品”的寓意与相关国际条约比较,该《解说》界定的制作毒品行为的领域有以下特色:
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则,制作毒品,不管数量多少,都应当追查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分。而关于“制作毒品”的内在,刑法却未予清晰规则。为精确冲击制作毒品违法,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履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议〉的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称《解说》),对制作毒品的内在进行了界定,即“制作毒品,是指不合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许用化学办法加工、制作毒品的行为。”
1、将从毒品原植物中直接提取毒品的行为划归为毒品制作行为。《1961年麻醉品单一条约》(我国1985年参加该条约)严厉区别了毒品的制作和出产行为。该条约第1条规则:“称‘制作’者,谓除出产以外全部可用以提取麻醉品的办法,包含精粹以及将麻醉品改动为他种麻醉品在内。”“称‘出产’者,谓将鸦片、古柯叶、大麻及大麻脂自其所从出的植物析离。”而我国《解说》所称之毒品制作行为包含狭义上的制作行为和本归于条约规则的毒品出产行为。
2、对从粗制毒品中提炼的行为未予清晰罗列。《1961年麻醉品单一条约》清晰规则“精粹”当属制作毒品的行为办法之一,我国《解说》却未对此种行为做出清晰罗列。
3、将制作毒品的行为办法限制为选用化学办法。从我国《解说》表述来看,在“不合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后边运用“或许”这一标明并排的选择性连词,标明“用化学办法加工、制作毒品”与其并排成为制作毒品罪的两种行为办法,而“加工”与“制作”之间用顿号分隔,标明“用化学办法”这一限定词一起用来润饰“加工”与“制作”,也就是说,除了从毒品原植物中直接提取毒品以外,只要在行为办法上选用了化学办法的行为才称得上是制作毒品的行为,若选用的对错化学的办法则不归于法令规则的毒品制作行为。而依据《条约》的规则,制作毒品的办法既包含化学办法又包含物理办法。
二、问题的提出及分析
关于《解说》中“制作毒品”寓意的表述,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需求提出来:
1、从毒品原植物中提取毒品的行为是否应确定为毒品制作行为。关于毒品原植物而言,《1961年麻醉品单一条约》区别了“栽培”和“出产”两种状况,栽培是一种天然进程,在此进程中不改动毒品原植物的实质部分的存在形状,出产则以人为因素改动了毒品原植物的实质部分的存在形状,并促使其向可啃咬的毒品转化,这一点与制作相同。由此看来,我国《解说》把毒品出产行为列入制作行为不存在问题。
2、从粗制毒品中提炼的行为是否应确定为毒品制作行为。毒品依据其来历可以分为:
(1)天然毒品,来历于天然植物,如鸦片、大麻叶、古柯叶等;
(2)半组成毒品,由天然毒品提纯而得,如吗啡;
(3)人工组成的毒品,即彻底用有机组成的办法制成的毒品,如度冷丁、甲基苯丙胺(冰毒)、麦角酸二乙基酰胺(LSD)等。所谓粗制毒品就是指来历于毒品原植物的天然毒品,从粗制毒品中提炼得到另一种毒品的行为,由于发作了一种新类型的毒品,所以也应归入毒品制作行为。
3、制作毒品的办法是否也包含物理办法。由于《解说》将制作毒品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办法限制为选用化学办法,司法实务部分在办案时以法令为准绳,导致在详细案子顶用化学办法以外的办法加工、制作毒品的行为大多不被确定为制作毒品罪。关于《解说》此种规则是否合理,学理上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以为制作的实质是发作新的毒种类类,包含毒品从无到有和由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实践中只要经过化学反响才干得到新的物质,单纯的物理办法未带来毒质量的改动,所以不归于毒品制作行为。也有人以为出于冲击违法的考虑,对“制作”应作广义解说,除了化学办法以外,运用化学办法以外的办法加工、制作毒品的行为也可以构成制作毒品罪。
自己以为,选用化学办法制作毒品是毒品制作行为的典型办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制作毒品的违法都是经过化学反响人工组成毒品,此种毒品制作行为的危害性特别大,法令予以要点冲击无可厚非。可是也应注意到,在我国毒品日趋众多的现状下,新的制毒工艺朝着简单化、低成本方向开展,与传统的化学组成毒品办法相比较,该办法虽未使毒品发作质的改动可是却添加了毒品的功效性,然后添加了危害性,这与传统的毒品制作行为无异,因此应该将其归入制作毒品罪客观行为的领域。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中的“制作毒品”应解说为不合法从毒品原植物、粗制毒品中提取、提炼毒品或许加工、组成毒品的行为。
三、制作毒品罪几个司法疑难问题分析
上面所说的化学办法以外的办法,从发作争议的视点看首要包含毒品的分装、混合、参杂、稀释。这些行为的共同点在于,行为进程中未发作化学反响,也没有新的物质生成。关于这些行为是否可以确定其构成制作毒品罪,不能混为一谈。
(一)分装毒品是否构成制作毒品罪
所谓分装毒品,是指将自己从别人那里得到的毒品进行切割、并装入必定的容器。一般来说,人们不以为分装毒品是一种制作行为,只要少量学者建议将分装毒品的行为也包含在制作毒品之中。自己以为,对分装毒品的行为要区别不同状况作不同的确定:
第一种状况,即在制作进程中,把制成的毒品装入容器中的行为。此种状况下的分装行为明显归于制作毒品行为中不可切割的一部分,因此应确定为制作毒品罪。
第二种状况,即脱离了实质性出产进程的分装行为。此种行为不能使毒品从无到有的发作,也不能提高毒品的功效然后添加毒品自身的危害性,将这种分装毒品行为作为制作毒品罪处理或许会扩展冲击规模、罪及无辜。若照此,行为人为啃咬便利,将购买的毒品分装成小包装,岂不构成制作毒品罪?这明显违反了我国现行刑法不处分吸毒行为的立法初衷。
(二)毒品混合是否构成制作毒品罪
毒品混合是指把不同的毒品进行物理混合。化学混合不归于此处讨论的问题,由于化学混合后发作一种新式毒品,是典型的毒品制作行为。
毒品混合是否归于制作毒品行为的关键在于,这种混合行为是否会导致毒品功效性的提高。毒品的功效性针对两方面而言:一是对社会的笼统的功效性,即毒品对社会这一笼统实体的毒害程度,它是一种客观的规范,也是衡量毒品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根本规范。二是对特定人的详细的功效性,即毒品对某些人的特别毒害程度,它是一种片面的规范,也是衡量毒品社会危害性的辅佐规范。在判别毒品功效性是否提高时应将这两方面的规范结合起来考虑:若混合后的相同数量的毒品比混合前的任何一种同量毒品的毒性更高,则毫无疑问应确定为制作毒品罪;若混合后的相同数量的毒品并不比混合前的任何一种同量毒品的毒性高,可是对特定吸毒者而言,的确能发作比混合前任何一种毒品更大的毒性,也应确定为制作毒品罪。除此以外的一般混合行为不归于制作毒品的行为。
(三)稀释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制作毒品罪
毒品一般是高纯度的,毒贩在贩卖毒品时或许先将毒品用溶剂稀释,吸毒者在啃咬毒品时也或许对其进行稀释,不然就会形成啃咬者逝世或发作其他严重后果。稀释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制作毒品罪也不能混为一谈,详细应区别以下几种状况:
其一,假如是在制作毒品的进程中,为了便于啃咬者啃咬,在出产进程中就把毒品稀释成低纯度的配剂,这种稀释行为便归于制作毒品行为的一个环节,因此构成制作毒品罪。
其二,假如运用可使毒品功效性升高的溶剂稀释,也归于制作毒品的行为。
其三,假如稀释后的毒品具有新的社会认知度,相同构成制作毒品罪。
其四,除以上景象外的稀释毒品行为则不构成制作毒品罪。
(四)在毒品中掺入杂质的行为是否构成制作毒品罪
在毒品中掺入杂质是指在毒品中掺入非毒品的其他物质。判别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制作毒品罪,首要也是要看掺入的杂质能否提高已有毒品的功效性,假如掺入的杂质可以提高毒品的功效性,包含对社会毒害性的加大和对某些人毒害性的加大,则无疑归于制作毒品的行为,应按制作毒品罪科罪处分。若掺入的杂质未能提高毒品的功效性,即不管对社会全体仍是对特定人而言,掺入杂质的毒品与未掺入杂质的毒品相比较,并未加大其毒害性,关于这种行为能否确定为制作毒品违法需求进一步研讨。
关于后一种行为是否构成制作毒品罪,自己以为,应视掺入杂质后的毒品关于社会而言是否具有新的认知度而定。所谓毒品的认知度,是指社会对某种毒品是否具有特定功效或特别功用的一种点评,它往往超前于法令的规则。刑法规则,毒品是指国家规则控制的可以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依据最新发布的《麻醉药种类类目录》和《精神药种类类目录》,在我国受控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共有237种,可是现实生活中不断有新式毒品呈现,在社会上发作了遍及的晦气影响,关于制作这些毒品的行为假如不予以惩罚处分,则与冲击毒品违法的立法原意相悖。从这个视点而言,在已有毒品中掺入杂质即便没有提高毒品的功效性,某些状况下或许还会下降毒品的功效性,可是假如后来的毒品从头在社会上发作了广泛的认知度,关于这种行为也应确定为制作毒品。如近两年开端盛行的一种俗称“麻果”的毒品,其首要成分是冰毒和咖啡因,掺入其他非毒品物质,经物理混合制成,该毒品在服用之后能加快血液循环致使大脑振奋,对人的神经和大脑有极大损伤,啃咬过量或许致人逝世。现在“麻果”作为一种新式毒品在社会上现已具有遍及的认知度,实践中关于制作“麻果”的行为应该依照制作毒品罪科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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