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霸王条款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16:43施工队法定代表人黄某在用工合同中与临时工签下“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发作事端后,霸王条款被法院确定无效,照赔巨额补偿。法院提示:不管当事人是否是自愿与雇主约好“工伤概不负责”,都是违背宪法和有关劳作法规的,属无效民事行为,不能取得法院的支撑。
2003年12月,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某施工队承包了轿车修理公司厂房撤除工程,并签订了承包合同。由该施工队的法定代表人黄某安排、指挥施工,并亲身带领雇佣的临时工张某等人,撤除混凝土大梁。在撤除第1至第3根大梁时,梁身呈现裂缝;撤除第4根时,梁身中心折裂。对此,黄某并未引起注重。当撤除第5根大梁时,站在大梁上的黄某和张某(均未系安全带)滑落坠地,张某受伤,经送医院医治无效后逝世。法医判定与医疗事端判定显现,张某系内脏经石块压逼引起大出血致死,与其他要素无关。
张某逝世后,由谁承当因而形成的经济损失,张某家族和黄某曾进行过洽谈。黄某只肯承当张某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并一次性交给张某家族抚恤金20000元,张某家人回绝,并向大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被告黄某补偿悉数经济损失,并处理原告家人的住房问题。被告在开庭时辩称:张某填写用工合一起,赞同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据此,无法满意原告方的要求,只能依据实际情况,给予张某家族必定的日子补助,无责任处理张某家人住房问题。
近来,大埔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定,以为被告黄某在安排、指挥施工中,不只不按操作规程就事,带领工人违章作业,并且在发现事端隐患后,不采纳预防措施,具有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可能发作事端而忽视或许轻信可以防止发作事端的心理特征。因而,这起事端是差错责任事端。一起,经判定,张某逝世是工伤后引起的逝世,与其他要素无关。按照民法通则榜首百零六条第二款、榜首百一十九条的规则,被告因为差错侵害了张某的人身安全,应当承当民事责任,判定黄某补偿张某逝世前的医疗费、张某的逝世丧葬费、补偿费,家族误工削减的收入和死者生前抚育的人的日子费等费用合计12万元。
办案法官表明,我国宪法明文规则,对劳作者实施劳作保护,这是劳作者所享有的权力,任何个人和安排都不得恣意侵略。被告黄某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作保护,而他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违背宪法和有关劳作法规,也严峻违背了社会公德,即便工人认可这一约好,也归于无效民事行为,法院必定不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