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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农民工是否需要劳动仲裁,才能索赔工伤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22:28
受伤农人工是否需求劳作裁定,才干索赔工伤补偿
劳作者受伤后,经确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依照《工伤保险法令》规则为受伤员工供给工伤保险待遇,并对劳作者的工伤进行补偿,假如用人单位不扫除或许有其他原因与受伤员工发作争议的,才需求裁定或许诉讼,裁定并不是取得工伤补偿的必要途径。
事例:
2014年3月,钟星公司承建了扬州雅居乐花园项目消防工程,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曹某。2015年7月间,曹某将消防工程中的挡烟垂壁制造装置木工活部分分配给庄某,庄某遂招集瞿某等人施工。当年7月10日,现场智能化工程施工人员不小心将瞿某作业运用的扶梯撞倒,瞿某摔落受伤。本案中,农人工瞿某因工受伤的事实是无争议的,问题在于,其应当怎么进行工伤补偿救助?
劳作争议裁定处理的是劳作者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间因劳作联系而发作的胶葛,本案中曹某、庄某均为自然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最近一级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为钟星公司,那么农人工瞿某与钟星公司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作人事争议案子的辅导定见(二)》第十条规则:“修建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安排或自然人,劳作者申述恳求承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存在劳作联系的,不予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全国民事审判作业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中也已清晰:“实践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作者之间应确定为雇佣联系,但实践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作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联系,也不存在劳作联系”。本案中瞿某与钟星公司间不存在劳作联系,因此无需经劳作争议裁定前置程序。
《国务院关于处理农人工问题的若干定见》(国发〔2006〕5号)第六条第(十七)项规则:“依法将农人工归入工伤保险规模。各地要仔细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法令》。一切用人单位有必要及时为农人工处理参与工伤保险手续,并准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在农人工发作工伤后,要做好工伤确定、劳作能力判定和工伤待遇付出作业。未参与工伤保险的农人工发作工伤,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规则的规范付出费用。当时,要加速推动农人工较为会集、工伤危险程度较高的修建职业、煤炭等采掘职业参与工伤保险。”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劳作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修建施工企业农人工参与工伤保险有关作业的告诉〉的告诉》第二条规则:“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修建施工企业均应当依照《安全出产法》、《工伤保险法令》和《江苏省安全出产法令》、《江苏省施行〈工伤保险法令〉方法》的规则,依法全员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运用的一切农人工及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以上政府文件虽非承认施工单位与其所运用的农人工间存在劳作联系,但已强制要求施工单位为其所运用的农人工交纳工伤保险,若未交纳应由施工单位依照工伤保险规则的规范付出费用。
综上,为其所运用的农人工交纳工伤保险是具有用人主体资格施工单位的职责,该职责并不以其与农人工存在劳作联系为条件,若没有交纳工伤保险,施工单位应承当工伤保险补偿职责。本案中,瞿某为钟星公司所运用的农人工,且钟星公司又为最近一级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瞿某可向钟星公司建议工伤保险补偿职责。
法院判定:本案的一审判定以为,瞿某所受损伤可按工伤保险待遇丢失由补偿职责人直接予以补偿,无需劳作争议裁定前置程序,判定钟星公司、曹某连带承当工伤保险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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