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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子公司能否再下设或投资参股其他机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20:12
在一般情况下,基金子公司不得再下设或出资参股其他组织,但是在特别情况下是能够的,特别情况有以下三种景象。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除下列景象外,子公司不得再下设或出资参股其他组织:
1、经营私募股权出资基金处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基金处理子公司)建立契合法律规则的特别意图组织。
私募股权基金处理子公司能够为特定的私募股权出资基金,建立专门实行处理人责任的特别意图组织,但应当契合以下规则:
(1)特别意图组织的建立意图和业务范围应当清晰明确,不得穿插重复;
(2)私募股权基金处理子公司对特别意图组织的出资份额不得低于35%,且为该组织的第一大出资人并具有基金的实践控制权;
(3)特别意图组织仅能处理与本组织建立意图共同的私募股权出资基金,除必要的基金处理业务外,不得对外独立展开经营活动;
(4)特别意图组织不得再下设其他组织。
私募股权基金处理子公司建立特别意图组织,应当在处理工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处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组织存案,具体阐明建立意图、拟处理基金、出资人构成等基本信息。
2、私募股权基金处理子公司作为处理人,建立合伙企业或公司方式的私募股权出资基金。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景象。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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