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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为什么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01:24

退休人员为什么用人单位不签定劳作合同的问题。
【问】许某今年年初从单位退休,最近,他萌生想要再找个作业的想法,所以去一家用人单位应聘,两边都很满足。为保证本身劳作权益,许某向招聘单位提出签定劳作合同,却遭到对方的回绝。之后,许某又去了几家单位,两边也都很满足,可是便是不好许某签定劳作合同。那么,关于招聘单位不与他签定劳作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答】《劳作法》、《劳作合同法》规则,签定劳作合同的劳作者,有必要具有劳作权力能力和劳作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劳作者的劳作权力能力和劳作行为能力始于16周岁,总算退休(以实践处理退休手续,享用退休待遇为准)。也便是说,退休人员现已不具有法令意义上的劳作者资历,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是劳作法意义上的劳作联系,用人单位不需要与退休人员缔结劳作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现已依法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或收取退休金的人员发作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联系处理”的规则,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树立的是民法意义上的劳务联系,应当由民事法令、法规调整。因而,许某再应聘时,可通过要求缔结劳务合同或聘任合同,清晰两边的权力和责任。所以用人单位不与退休人员签定劳作合同的做法没有违背法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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