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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消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10:20
为了促进债款人实行债款,保证债务人完成债务,一般能够采纳法令手段,即债务的担保,典当就归于我国法令规则的债务担保方法之一。债务在必定条件下能够彼此流通,受让债务后典当权该怎么处理?是持续有用仍是债务转让后典当权就消失?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债务转让后典当权是否消失
典当权不得与债务别离而独自转让或许作为其他债务的担保。债务转让的,担保该债务的典当权一起转让,但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即债务转让后典当权一起转让,不消失。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A公司因发展需要向伍某告贷,两边签署《告贷合同》,过后伍某依约向A公司交给告贷本金。2008年3月A公司以其名下土地向伍某设定典当,并处理了典当挂号手续。2011年7月伍某将债务转让给了杨某,并将债务转让奉告A公司,2011年8月A公司与杨某进行结算,出具借单并签定《还款协议》,因还款期限届满后A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告贷本金,杨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A公司偿还告贷本金,一起要求判定杨某对典当物在典当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支撑了杨某的诉讼请求,但A公司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子争议焦点】
典当权能够在不从头处理挂号的状况下跟从债务一起转让吗?
【法令解读】
首要咱们来看一下什么是典当权。典当权是担保物权,其意图在于以担保产业的交换价值保证债务得以清偿。典当权其性质是从权力,从权力是指附随于主权力的权力。例如担保物权中的典当权、质权、留置权都归于主权力的从权力。典当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以其所担保的债务存在为条件,没有债务,就不可能有典当权,典当权如失去了债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含义。因而典当权具有附随性,被担保的债务转让的,针对主债务而建立的典当权应当持续存在,典当权应随被担保债务的转让而移转于受让人,无需从头处理典当挂号手续或典当权人改变挂号手续。
从法令规则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2条规则“典当权不得与债务别离而独自转让或许作为其他债务的担保。债务转让的,担保该债务的典当权一起转让,但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2条规则“典当权与其担保的债务一起存在,债务消除的,典当权也消除。” 由此可知,典当权与主债务别离而独自转让为法令所制止,根据典当权的从属性,所以只能与主债务一起转让。正是根据上述法令规则,杨某的诉讼请求才会取得法院的支撑,故无需从头处理典当挂号手续或典当权人改变挂号手续。我国的担保法及物权法均未规则随债务所转让的典当权有必要从头处理典当挂号手续或处理典当权人改变挂号手续。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债务转让后典当权是否消失的法令知识。经过上述事例咱们能够看到债务受让人在受让债务后依法享有典当权,我国的担保法及物权法均未规则随债务所转让的典当权有必要从头处理典当挂号手续或处理典当权人改变挂号手续。如果您状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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