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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11:28
发布部分: 加拿大发布文号: 短标题1.本法简称为商标法(r.s,c.7—10,s.1.)阐明界说2.在本法中:(1)证明商标(2)证明商标指用于或为用于从以下方面将有规则规范的产品或服务与无规则规范的产品或服务加以差异: (a)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或特性; (b)出产产品或供给服务的工作状况; (c)出产产品或供给服务的工作人员的类型;或 (d)出产产品或供给服务的区域。(3)混杂(4)混杂:作为形容词用于商标或商号时,混杂是指该商标或商号在本法第6条所规则的方法和情况下运用时易引起混杂。(5)条约(6)条约:是指1883年3月20日签定的巴黎条约和在1954年7月1日之前或之后添加或修正加拿大是成员国之一的内容。(7)原始国(8)原始国是指: (a)请求人提交商标注册请求时,在该成员国内具有一个实在、有用的工业或商业企业; (b)假如请求人在提交商标注册请求时在该成员国内无上述(a)中所规则的实在、有用的工业或商业企业,请求人在提交注册请求时则应在该成员国具有居处; (c)假如商标请求人提交注册请求时在一国内既无上述(a)中所规则的实在、有用的工业或商业企业,也无上述(b)中所规则的居处,则指其在提交注册请求时是该成员国公民或国民。(9)成员国(10)成员国:指在条约下建立的维护工业产权安排的任何一个成员国。(11)显著性(12)显著性;当触及商标时,它是指一个商标能实在地将该商标所有人供给的与该商标有关的产品或服务与别人供给的产品或服务差异开或许一个商标被改造以能达到此意图。(13)识别性外观(14)识别性外观:是指被人用于或为用于将其制作、出售、租借的产品或雇佣、供给服务与别人制作、出售、租借的产品或雇佣、供给服务差异开的: (a)产品或其容器的外观; (b)产品包装的方法。(15)所有人(16)所有人:当触及证明商标时,是指制定规则规范的人。(17)包装(18)包装:是指在运送或交易过程中一般用以盛放产品的任何容器或其他载体。(19)人(20)人:包含任何从事交易、商业、促销的合法的交易协会与社团和任何国家、州、省、市及其他有安排的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21)好坏关系人(22)好坏关系人:指任何被影响或可合理地预测到或许被注册人的任何注册行为或其他行为或不实行法令责任或其他成心或过错的契合或违背本法行为影响的人,以及加拿大律师协会。(23)规则(24)规则:指法令、法规规则。(25)意向运用商标(26)意向运用商标:指意向用于或为用于将该人出产、出售、租借的产品或雇佣、供给的服务与别人出产、出售、租借的产品与雇佣、供给的服务差异开的商标。(27)注册(28)注册:指依据第26条进行的注册。(29)注册商标(30)注册商标:指注册簿上的商标。(31)注册运用者(32)注册运用者:指依据第50条进行注册的人。(33)注册员(34)注册员:指依据第63条指定的商标的注册员。(35)相关公司(36)相关公司: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间直接或直接具有或操控对方一半以上上市发行有表决权股票的集团公司成员。(37)服务代理人(38)服务代理人:指依据第30节(g)、第38条(3)、第41节(1)(a)或第42条(1)界说的人或公司。(39)商标(40)商标是指: (a)一个人用于将其出产、出售、租借的产品或雇佣、供给服务与别人出产、出售、租借的产品或雇佣、供给的服务进行差异的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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