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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17:00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典当: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留念含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布告列入拆迁规模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许以其他方式约束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典当的其他房地产。
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典当权的,典当人应当将现已设定过的典当状况奉告典当权人。
典当人所担保的债款不得超出其典当物的价值。
房地产典当后,该典当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款的余额部分,能够再次典当,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第十条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典当权的,视为同一典当房地产。但典当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十一条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典当的,其土地运用权随之典当。
第十二条 以享用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典当的,其典当额以房地产权利人能够处置和收益的份额份额为限。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颁发其运营办理的房地产典当的,应当契合国有资产办理的有关规则。
第十四条 以集体一切制企业的房地产典当的,有必要经集体一切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经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存案。
第十五条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运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典当的,有必要经董事会经过,但企业规章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十六条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典当的,有必要经董事会或许股东大会经过,但企业规章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十七条 有运营期限的企业以其一切的房地产设定典当的,所担保债款的实行期限不应当超越该企业的运营期限。
第十八条 以具有土地运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典当的,所担保债款的实行期限不得超越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规则的运用年限减去现已运用年限后的剩下年限。
第十九条 以共有的房地产典当的,典当人应当事前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赞同。
第二十条 预购商品房借款典当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有必要契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以已租借的房地产典当的,典当人应当将租借状况奉告典当权人,并将典当状况奉告承租人。原租借合同持续有用。
第二十二条 设定房地产典当时,典当房地产的价值能够由典当当事人洽谈议定,也能够由房地产价格评价组织评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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