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以及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18:39
我国对现实婚姻的法令情绪改变阅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建国初期到1994年2月1日《婚姻挂号管理条例》收效曾经。在此阶段,我国对现实婚姻的法令情绪是有条件的供认。这期间的法令文件有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发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回答》、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11月14日发布的《关于未挂号的婚姻联系在法令上的效能问题的复函》、1957年3月6日发布的《关于男女两边已达婚龄未进行挂号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怎么处理问题的批复》、1979年2月2日发布的《关于遵循民事方针法令的定见》、1984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遵循执行民事方针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
第二阶段:从 1994年2月1日始到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发布施行前。此阶段对现实婚姻效能予以彻底否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施行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第24条规则“未到法定成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许契合成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成婚挂号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联系无效,不受法令维护”。
第三阶段:从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发布施行后至今。此阶段的特征是对现实婚姻的效能又采纳有条件的供认。不过这种供认是直接的、经过赋予补办挂号溯及力的方法来完结。2001年12月2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简称《解说(一))第4条规则“男女两边依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则补办成婚挂号的,婚姻联系的效能从两边均契合婚姻法所规则的成婚的本质要件时起算”。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处理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者经补办挂号,其现实婚姻联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供认与维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5条规则: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则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男女,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今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
依据这一司法解说,首先在1994年2月1日曾经,未处理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者,只需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即可确定为现实婚姻,这一规则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说中有必要两边同居时即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规则明显放宽了对确定现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成婚挂号是同居联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能追溯至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时起。假如两边不补办成婚挂号,其联系为同居联系,不视为现实婚姻。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