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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国家赔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05:58
提起国家补偿应契合下列条件:
(1)补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遭到危害的公民逝世,其继承人及其他有抚育联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补偿;遭到危害的法人或其他安排停止,接受其权力的法人或其他安排有权要求补偿。
(2)补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因本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个以上机关一起行使职权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该两个以上机关为一起补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开始形成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议加剧危害的,复议机关对加剧的部分承当补偿职责。
(3)有详细的补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根据。
(4)被侵权事项现已依法承认(即现已侵权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确认该行为违法,或已被吊销)。
(5)现已补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现已过复议程序。
(6)归于法定的国家补偿规模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统辖。
(7)契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补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补偿义务机关提出补偿请求;对补偿义务机关的补偿决议不服的,能够向其上一级机关请求复议;对复议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请求作出补偿决议(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设在中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补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对补偿义务机关的补偿决议不服的,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请求作出补偿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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