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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21:19
统辖权贰言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当事人对统辖权有贰言的,应当在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贰言,应当检查。贰言建立的,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贰言不建立的,裁决驳回。” 统辖权贰言,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力,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力,有利于协助人民法院正确确认对案子的统辖权。统辖权贰言应当具有几个条件。
主体
有权提出统辖权贰言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就统辖问题向法院提出定见,也不得以此为托言不参与诉讼。提出贰言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申述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统辖权提出贰言;当然,在发作移交统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交法院提出统辖权贰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为其在诉讼中居于辅佐一方当事人的位置而不具有贰言权。
时刻
统辖权贰言的时刻,必须在法院受理案子之后,并且在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不然贰言无效。超越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贰言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答应。
在案子中理过程中,呈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子当事人,他们的统辖贰言权不受“提交辩论状期间”的约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原告能够口头申述,被告因未收到申述状,不能书写辩论状,因而统辖贰言不受辩论期间的约束。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子,因不存在争议的两边,所以,不存在“提交辩论状期间”,统辖权贰言也不受约束。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决其承当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统辖权有贰言,在二审期间能够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则对统辖权提出贰言,这种贰言不应受“提交辩论状期间”的约束。
方式
诉讼统辖贰言应当采纳书面方式。但口头方式亦应答应。贰言书既能够随辩论状同时提出,也可独自书写。
提出
统辖权贰言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曾经,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统辖权提出的贰言,就对该案是否有统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决。
关于满意上述方式要件的统辖权贰言,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本质检查。经检查以为贰言建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检查确定贰言不建立的,则裁决驳回。在检查决议作出前,应中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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