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12:33[案情]
2008年5月3日,师某受车主刘某雇佣,无证驾驭一辆农用运输车拉药渣,行进途中将一名30岁左右的男人撞死。公安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师某负事端悉数职责。
另查明,该农用运输车2004年9月8日由乡民姬某购买自用,后于2008年3月1日卖给刘某。该车在某稳妥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稳妥期间自2007年10月12日起至2008年10月11日止。
[不合]
本案在稳妥公司的民事补偿问题上有争议:一是对投了交强险的机动车,生意后改动运用性质未告诉稳妥公司从头核保,稳妥公司能否拒赔二是驾驭人系无证驾驭,稳妥公司能否拒赔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稳妥公司以为:1.闯祸车辆生意后将自用车辆改为营运车辆,改动运用性质未及时告诉稳妥公司从头核保。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第十四条规则:“稳妥公司不得免除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合同;可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的在外。”第十一条规则:“重要事项包含机动车的……运用性质……以及保监会规则的其他事项。”闯祸车辆的投保人及实践所有人未照实实行奉告职责,稳妥公司据此有权拒赔。2.闯祸人师某系无证驾驭,依据《法令》第二十二条“……驾驭人未获得驾驭资历……发作路途交通事端的,形成受害人的财产丢失,稳妥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之规则,稳妥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
[分析]
笔者以为,稳妥公司关于生意后改动运用性质未告诉稳妥公司从头核保、驾驭人无证驾驭两种状况,稳妥公司均不能拒赔,应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理由如下:
1.《法令》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确规则了投保人对改动车辆运用性质这种重要事项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的,稳妥公司能够免除稳妥合同,即能够不承当补偿职责。可是其前提条件在《法令》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则得非常理解:“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稳妥公司免除合同前,应当书面告诉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告诉之日起五日内实行照实奉告职责;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实行照实奉告职责的,稳妥公司不得免除合同。”《法令》第十七条规则:“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合同免除前,稳妥公司应当依照合同承当稳妥职责。”本案中,稳妥公司既未实行书面告诉职责,也未免除稳妥合同,所以不能拒赔。
2.关于驾驭人无证驾驭、稳妥公司能否拒赔的问题,依据《法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则,交强险中稳妥公司的补偿职责有三种,即本车人员人身伤亡、被稳妥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丢失;对受害人成心形成的丢失,稳妥公司可免责拒赔。而依据《法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则,稳妥公司拒赔的,仅是《法令》第二十一条所列三种职责中的第三种“财产丢失”,关于本车人员人身伤亡、被稳妥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丢失,依法应当补偿,不能免责。
本案稳妥公司应当书面告诉投保人而未告诉,且交通事端发作在合同免除前,稳妥公司应当依照合同承当稳妥职责。师某无证驾驭形成交通事端丢失,不是由受害人成心形成的,稳妥公司除对受害人的财产丢失不承当补偿职责外,应在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