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再工伤伤残鉴定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21:28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法令的规则,工伤的景象是十分多的,呈现工伤的景象时,劳作者或许用人单位能够为劳作都者请求工伤的确定,工伤确定后就能取得工伤保险的补偿,那么辞职后再工伤伤残断定行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辞职后再工伤伤残断定可不能够
【案情】
申某自1997年始为某国有矿业公司员工,2007年12月离任。2008年5月申某经工作病断定组织断定为矽肺病1期,即向原用人单位提出工伤确定,原用人单位以为其已离任,不为其申办。申某遂向县劳作部门请求工伤确定,但因请求人申某向劳作部门提出请求时,与原单位不存在劳作联系,县劳作部门以请求人不具备请求资历为由,不予确定。申某提起行政复议,市劳作部门在法定期限未做出复议决议。申某遂将县劳作部门诉至人民法院。
【不合】
在审理中,合议庭构成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申某与现单位不存在劳作联系,不契合《工伤保险法令》规则的请求条件,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定见以为,不能机械了解《工伤保险法令》规则的请求条件,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应以发作工作病时为准来断定,而不应以请求时申某是否契合工伤确定条件。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以为应以工作病构成期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为准,详细理由如下:
1.工作病的构成具有隐含性、缓缓慢、连续性和发现滞后性。根椐我国工作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则:"本法所称工作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别经济组织(以下总称用人单位)的劳作者在工作活动中,因触摸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要素而引起的疾病。"从该规则可看出,工作病与一般工伤的即时性、当场性不同,是在较长时刻的工作活动中因所在恶劣环境而铢积寸累渐渐构成的,并非能够当即发现,实践中许多工作病的发现都存在着不同程度滞后性问题,甚至于离开原工作岗位才干发现。本案申某就归于离任后才发现已患上工作病。
2.对《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八条应怎么了解的问题。该法令第十八条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包含现实劳作联系)的证明资料。第一种定见其实现已将这个劳作联系作为一个实体条件对待,并进而在现已确定工作病的基础上再评判申某是否契合确定工伤的这个所谓劳作联系条件。但现实上从《工伤保险法令》第三章来看,第十四条至十六条才是确定工伤的实体条件,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都是确定工伤的程序性规则,其间第十八条针对的是对提交工伤确定请求资料规模的规则。并且该规则底子没有限定为提出工伤确定请求时的劳作联系证明资料。别的,其实根据工作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工作病断定组织的断定结论,便是在现已结合劳作者的工作病损害状况、岗位状况进行了归纳剖析的基础上得到的,已然现在劳作部门、用人单位对确诊根据的岗位等客观现实并未提出异议,未否定断定结论,就应当尊重专业断定结论,依照断定结论予以确定。该法令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则,只需契合患工作病的景象的,就应确定为工伤。这既从旁边面印证了第十八规则并非工伤确定的实体条件,也表现了对断定结论充沛尊重。
3.《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七条明确规则,员工依照工作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断定为工作病,所在单位应自被确诊、断定为工作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劳作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工伤员工在被确诊、断定为工作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作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申某契合第十七条规则的景象,劳作部门应当受理并检查确定。而法令第十八条归于对提交资料品种的程序性规则,只需申某提交了工作病构成期间存在劳作联系证明资料即可,不应对其片面了解,更不能成为依法确定申某工伤的妨碍。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辞职后再工伤伤残断定可不能够”问题进行的回答,呈现工伤后,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工伤员工在被确诊、断定为工作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作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辞职后再工伤伤残断定可不能够
【案情】
申某自1997年始为某国有矿业公司员工,2007年12月离任。2008年5月申某经工作病断定组织断定为矽肺病1期,即向原用人单位提出工伤确定,原用人单位以为其已离任,不为其申办。申某遂向县劳作部门请求工伤确定,但因请求人申某向劳作部门提出请求时,与原单位不存在劳作联系,县劳作部门以请求人不具备请求资历为由,不予确定。申某提起行政复议,市劳作部门在法定期限未做出复议决议。申某遂将县劳作部门诉至人民法院。
【不合】
在审理中,合议庭构成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申某与现单位不存在劳作联系,不契合《工伤保险法令》规则的请求条件,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定见以为,不能机械了解《工伤保险法令》规则的请求条件,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应以发作工作病时为准来断定,而不应以请求时申某是否契合工伤确定条件。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以为应以工作病构成期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为准,详细理由如下:
1.工作病的构成具有隐含性、缓缓慢、连续性和发现滞后性。根椐我国工作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则:"本法所称工作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别经济组织(以下总称用人单位)的劳作者在工作活动中,因触摸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要素而引起的疾病。"从该规则可看出,工作病与一般工伤的即时性、当场性不同,是在较长时刻的工作活动中因所在恶劣环境而铢积寸累渐渐构成的,并非能够当即发现,实践中许多工作病的发现都存在着不同程度滞后性问题,甚至于离开原工作岗位才干发现。本案申某就归于离任后才发现已患上工作病。
2.对《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八条应怎么了解的问题。该法令第十八条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包含现实劳作联系)的证明资料。第一种定见其实现已将这个劳作联系作为一个实体条件对待,并进而在现已确定工作病的基础上再评判申某是否契合确定工伤的这个所谓劳作联系条件。但现实上从《工伤保险法令》第三章来看,第十四条至十六条才是确定工伤的实体条件,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都是确定工伤的程序性规则,其间第十八条针对的是对提交工伤确定请求资料规模的规则。并且该规则底子没有限定为提出工伤确定请求时的劳作联系证明资料。别的,其实根据工作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工作病断定组织的断定结论,便是在现已结合劳作者的工作病损害状况、岗位状况进行了归纳剖析的基础上得到的,已然现在劳作部门、用人单位对确诊根据的岗位等客观现实并未提出异议,未否定断定结论,就应当尊重专业断定结论,依照断定结论予以确定。该法令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则,只需契合患工作病的景象的,就应确定为工伤。这既从旁边面印证了第十八规则并非工伤确定的实体条件,也表现了对断定结论充沛尊重。
3.《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七条明确规则,员工依照工作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断定为工作病,所在单位应自被确诊、断定为工作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劳作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工伤员工在被确诊、断定为工作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作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申某契合第十七条规则的景象,劳作部门应当受理并检查确定。而法令第十八条归于对提交资料品种的程序性规则,只需申某提交了工作病构成期间存在劳作联系证明资料即可,不应对其片面了解,更不能成为依法确定申某工伤的妨碍。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辞职后再工伤伤残断定可不能够”问题进行的回答,呈现工伤后,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工伤员工在被确诊、断定为工作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作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