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合办拒绝报销医疗费时要如何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07:06
【案情】
王某是某县乙乡丙村二组乡民,张某是二组管帐。该县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作业方案规则:“2014年新农合医疗筹资由各城镇担任本辖区规模内参合农人资金筹措作业,安排以村委会干部为主,驻村干部担任,以家庭为单位,收缴个人应缴费用,开具一致的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收据,并按要求填写参合人员各类挂号表册……各城镇及时将收缴的参合资金上交到城镇财政所……”依据城镇布置,丙村委指使张某收缴其地点村二组乡民的农合参保费。王某一家四口因终年外出务工,就托付其街坊将参保金每人60元转交给张某。后王某因病住院,在处理新农合入院手续时,发现其未进行新农合挂号,致其医疗费用17692.06元无法享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待遇。王某遂对张某、丙乡民委员会、乙乡政府、甲县农合办提起民事诉讼。
【不合】
对该案的定性存在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甲县农合办(全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处理办公室)作为行政机关,其收缴新农合参保金及按方针为参保人员报销部分医疗费的行为系实行法定行政职权,依据《某县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作业方案》规则:“2014年新农合医疗筹资由各城镇担任本辖区规模内参合农人资金筹措作业,安排以村委会干部为主……”镇和村委会安排收缴参保金行为系受农合办的托付。王某将参保金交给张某后,视为已向农合办交给,农合办应按份额为其报销相关医疗费。现农合办回绝报销,系不实行法定职权,王某可对农合办提起行政诉讼,故本案归于行政诉讼案子。
第二种定见以为,新农合是由政府安排、引导、支撑,农人自愿参与,多方筹资的农人医疗合作共济准则,采纳个人缴费、团体扶持和政府赞助的方法筹措资金,其有清晰的报销规模和补助标准。张某收取王某的参保金后,视为王某与农合办树立了合同联系,在农合办回绝报销补偿医疗费用时,王某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农合办实行协议或要求四被告连带补偿其因无法报销医疗费形成的丢失。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首要理由是:
1.参保人与农合办之间的法律联系系行政给付法律联系。
社会保险法第五条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工作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撑。”第二十四条规则,“国家树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准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则,“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安排不依法处理社会保险挂号、核定社会保险费、付出社会保险待遇、处理社会保险搬运接续手续或许损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新农合准则系保证公民取得物质协助权的重要准则,具有较强的公共性颜色。农合办在确认参保规模、安排收缴参保费及核定报销金额等一系列行为均归于行政行为,在此范畴发生的相关胶葛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
2.新农合准则尽管着重以农人自愿参保、多方筹资、合作共济,但其与商业保险具有显着的差异。首要,农合办系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独立核算的工作法人,系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则的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其次,建立新农合准则的初衷是为了处理农人就医的困难、让老百姓看得起病,其系我国根本社会保证准则中医疗保证准则的一种类型,是国家实行保证民生功能之表现。再次,新农合所收取的参保费每年仅为60元,而其所保证的医疗费用报销覆盖了各级医院乃至村诊所、社区卫生室等,因而参保费用与取得的报销救助程度不对价,且农合办亦不以盈余为意图。
3.新农合准则的运作进程归于行政权的行使。某县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作业方案是县政府下发的行政标准文件,农合办依据此红头文件托付城镇政府安排收取参保资金及城镇政府、村委会及村干部收取参保费的行为均属实行行政公事的行为,参保人员一旦将参保费用交给给村干部,就应认定为已与农合办树立了社会医疗保险联系,至于农合办是否实践收取参保费用及进行相关后续的挂号手续,均归于其内部行政处理行为。
综上,王某对张某、丙乡民委员会、乙乡政府、甲县农合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王某能够农合办拒不实行行政给付责任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农合办实行给付应当享用报销的医疗费的费用。
王某是某县乙乡丙村二组乡民,张某是二组管帐。该县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作业方案规则:“2014年新农合医疗筹资由各城镇担任本辖区规模内参合农人资金筹措作业,安排以村委会干部为主,驻村干部担任,以家庭为单位,收缴个人应缴费用,开具一致的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收据,并按要求填写参合人员各类挂号表册……各城镇及时将收缴的参合资金上交到城镇财政所……”依据城镇布置,丙村委指使张某收缴其地点村二组乡民的农合参保费。王某一家四口因终年外出务工,就托付其街坊将参保金每人60元转交给张某。后王某因病住院,在处理新农合入院手续时,发现其未进行新农合挂号,致其医疗费用17692.06元无法享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待遇。王某遂对张某、丙乡民委员会、乙乡政府、甲县农合办提起民事诉讼。
【不合】
对该案的定性存在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甲县农合办(全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处理办公室)作为行政机关,其收缴新农合参保金及按方针为参保人员报销部分医疗费的行为系实行法定行政职权,依据《某县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作业方案》规则:“2014年新农合医疗筹资由各城镇担任本辖区规模内参合农人资金筹措作业,安排以村委会干部为主……”镇和村委会安排收缴参保金行为系受农合办的托付。王某将参保金交给张某后,视为已向农合办交给,农合办应按份额为其报销相关医疗费。现农合办回绝报销,系不实行法定职权,王某可对农合办提起行政诉讼,故本案归于行政诉讼案子。
第二种定见以为,新农合是由政府安排、引导、支撑,农人自愿参与,多方筹资的农人医疗合作共济准则,采纳个人缴费、团体扶持和政府赞助的方法筹措资金,其有清晰的报销规模和补助标准。张某收取王某的参保金后,视为王某与农合办树立了合同联系,在农合办回绝报销补偿医疗费用时,王某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农合办实行协议或要求四被告连带补偿其因无法报销医疗费形成的丢失。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首要理由是:
1.参保人与农合办之间的法律联系系行政给付法律联系。
社会保险法第五条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工作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撑。”第二十四条规则,“国家树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准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则,“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安排不依法处理社会保险挂号、核定社会保险费、付出社会保险待遇、处理社会保险搬运接续手续或许损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新农合准则系保证公民取得物质协助权的重要准则,具有较强的公共性颜色。农合办在确认参保规模、安排收缴参保费及核定报销金额等一系列行为均归于行政行为,在此范畴发生的相关胶葛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
2.新农合准则尽管着重以农人自愿参保、多方筹资、合作共济,但其与商业保险具有显着的差异。首要,农合办系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独立核算的工作法人,系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则的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其次,建立新农合准则的初衷是为了处理农人就医的困难、让老百姓看得起病,其系我国根本社会保证准则中医疗保证准则的一种类型,是国家实行保证民生功能之表现。再次,新农合所收取的参保费每年仅为60元,而其所保证的医疗费用报销覆盖了各级医院乃至村诊所、社区卫生室等,因而参保费用与取得的报销救助程度不对价,且农合办亦不以盈余为意图。
3.新农合准则的运作进程归于行政权的行使。某县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作业方案是县政府下发的行政标准文件,农合办依据此红头文件托付城镇政府安排收取参保资金及城镇政府、村委会及村干部收取参保费的行为均属实行行政公事的行为,参保人员一旦将参保费用交给给村干部,就应认定为已与农合办树立了社会医疗保险联系,至于农合办是否实践收取参保费用及进行相关后续的挂号手续,均归于其内部行政处理行为。
综上,王某对张某、丙乡民委员会、乙乡政府、甲县农合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王某能够农合办拒不实行行政给付责任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农合办实行给付应当享用报销的医疗费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