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受害者可以起诉网站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05:39
法令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令之上,这是依法治国的底子。在司法实践中,网站传达淫秽物品受害者能够申述网站吗?网站传达淫秽物品会遭到怎样的处分?信任这个问题是很多人关怀的,下面由听讼网为咱们回答。
一、什么是传达淫秽物品罪
传达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达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许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打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处理次序,损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有必要坚决依法打击。
二、传达淫秽物品受害者能够申述网站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达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物品牟利罪;为别人供给书号出书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意图,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为别人供给书号,出书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明知别人用于出书淫秽书刊而供给书号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达淫秽物品罪;安排播映淫秽音像制品罪】传达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许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
安排播映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制造、仿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安排播映的,按照第二款的规则从重处分。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达淫秽物品的,从重处分。
三、关于传达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使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意图,使用互联网或许搬运通讯终端传达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以传达淫秽物品罪科罪处分;
1、数量到达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则规范二倍以上的;
(一)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电影、扮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的淫秽电子信息,实践被点击数到达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法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2、数量别离到达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规范的;
3、形成严重后果的。
使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等方法,施行第一款规则行为的,按照传达淫秽物品罪科罪处分。
假如读者有涉及到法令的问题需求协助的,欢迎来听讼网进行咨询,咱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协助你。
一、什么是传达淫秽物品罪
传达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达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许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打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处理次序,损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有必要坚决依法打击。
二、传达淫秽物品受害者能够申述网站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达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物品牟利罪;为别人供给书号出书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意图,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为别人供给书号,出书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明知别人用于出书淫秽书刊而供给书号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达淫秽物品罪;安排播映淫秽音像制品罪】传达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许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
安排播映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制造、仿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安排播映的,按照第二款的规则从重处分。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达淫秽物品的,从重处分。
三、关于传达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使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意图,使用互联网或许搬运通讯终端传达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以传达淫秽物品罪科罪处分;
1、数量到达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则规范二倍以上的;
(一)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电影、扮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的淫秽电子信息,实践被点击数到达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法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2、数量别离到达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规范的;
3、形成严重后果的。
使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等方法,施行第一款规则行为的,按照传达淫秽物品罪科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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