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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转让的法定条件及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1 11:18

乡村宅基地运用权可以转让,但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一是经本村委会赞同;二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村人;三是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清晰标明不再请求宅基地,且有依据标明其已有住宅保证,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寓居;四是受让人无宅基地;五是宅基地运用权不能独自转让,须与住宅同时转让。
弥补内容:
一、乡村宅基地的特色
乡村宅基地运用权的享有是与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历联络在一起的,在必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证的功用。因而,宅基地运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色:
榜首,宅基地运用权的主体为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农人请求宅基地很大程度上由于其是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户的名义请求宅基地,而且乡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乡民身份改动而改动。
第二,宅基地运用权的用处具有限制性。农人获得宅基地运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缔造房子,并作为生活资料运用的自用住宅。
第三,宅基地运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宅基地具有必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首要表现在农人可以廉价获得宅基地,获取根本的生活条件,然后享有的最低极限的福利。由于供给了无期限的宅基地,乡村居民享有了根本安稳的寓居条件,客观上保护了乡村生活的安稳。因而,宅基地运用权仅仅根据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力,只能在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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