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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08:43
1、著名商标的确认
众所周知,商标权是指必定的民事权力主体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某个特定商标的资历或才能,商标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效性的特色,其根本表现形状能够划分为三大类:未注册商标权、注册商标权和著名商标权。其间,与一般商标比较,著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诺言好、影响面广、权力高度确认以及能遭到法令的特别维护等特色。我国仅有一部专门办理著名商标的规章是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于1996年8月14日公布、1998年12月3日修正的《著名商标确认与办理暂行规则》。根据该规则,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名誉并为相关大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其确认与办理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担任,其他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确认或许采纳其他变相方法确认著名商标。  根据《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及TRIPS协议,在确认著名商标时,一般有如下重要的通用衡量目标:
(1) 运用该商标之产品或服务潜在的顾客;
(2) 运用该商标产品或服务的买卖途径;
(3) 该商标运用的时刻、程度及地域规模;
(4) 运用该商标之产品或服务在主张享用著名商标维护的疆域及其范畴所占的市场份额。
在我国,关于何者为商标享有较高名誉及为大众所熟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也供给了一套确认目标,其间包含:
(1) 运用该商标的产品在我国的出售量及出售区域;
(2) 运用该商标的产品近三年来的首要经济目标(年产量、出售额、赢利、市场占有率)及其在我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 运用该商标的产品在外国或区域的出售量及出售区域;
(4) 该商标的广告发布状况 ;
(5) 商标在最早运用及接连运用的时刻;
(6) 该商标在我国及其外国或区域的注册状况;
(7) 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此外,在已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商标法修正草案中,也清晰提出法令确认著名商标的根本规范,并主张添加如下规则:“确认著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要素:相关大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运用的持续时刻;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刻、程度和地舆规模;该商标作为著名商标受维护的记载;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要素。”  比较而言,我国关于著名商标的确认目标比《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和TRIPS协议更详细也更微观,门槛设定相对较高,标明我国在著名商标的确认上现已具有世界水准。当然,该套目标系统也存在必定的缺点,从操作视点上看,该系统仅树立点评目标,却未树立点评规范,依照某一目标,终究到达何种程度方可具有著名商标的特点等等,均无详细衡量方法,而短少更为清晰的量化内容,必然为著名商标确认的随意性留下了不小的空间,这反映出现在确认著名商标的行政行为其透明度仍较差。当然,该办理方法的最大特征并不在于对点评目标系统的树立,而在于清晰了一个刚性规则,也能够说是确认著名商标的根本前提,即未经国空工商行政办理局根据该套点评目标系统确认的,不能视为著名商标,更不能将其作为著名商标予以维护,由于一旦被确认为著名商标,其随之而来的维护规模和维护力度即将远远大于一般商标。
2、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
关于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著名商标确认和办理暂行规则》中作出了可具操作性的严厉规则,首要会集在第八、九、十条规则中。如第八条规则,将与别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许近似商标在大
量相似产品上恳求注册,且或许危害著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恳求;现已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著名商标注册人能够恳求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评定委员会予以吊销,但歹意注册的不受时刻约束。第九条则规则,将与别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运用在非相似产品上,且会暗示该产品与著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络,然后或许使著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遭到危害的,著名商标注册人能够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恳求工商行政办理机关予以阻止。第十条规则,自著名商标确认之日起,别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运用,且或能引起大众误信的,工商行政办理机关不予核准挂号;现已挂号的,著名商标注册人能够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恳求工商行政办理机关予以吊销。此外,第十二条又特别规则,未经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确认,称商标为著名商标的,系诈骗大众之行为,视情节予以处分。  除此之外,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商标局最近又清晰标明,除著名商标所有人外,其别人不得挂号与著名商标相同与企业名称,即便企业名称是著名商标确认之前挂号的也同 样归于侵权行为,著名商标所有人有权恳求工商行政办理机关予以吊销。上述规则标明,即便从世界规范衡量,我国关于著名商标的维护规模及维护力度也是非常杰出的,反映出我国在参加WTO进程中关于国内外知识产权维护的决计。但是,由于当时所在的特定历史时期,办理当局好像更重视也更着重对国外知识产权的维护,由于国外著名商标在国内的屡被仿冒,已演化成为一个非常灵敏的世界问题。事实上,国外著名商标依上述规则取得的维护或许与维护力度,不只要大大高于国内一般商标,乃至也远高于国内著名商标,办理当局心态的倾向性由此可见一斑。办理规则的反常严厉不过是这种年代酿就的杂乱心态的详细表现,并从别的一个视点发生出新的问题,其间最显着的莫过于,如此力度的维护客观上为某些国外知名企业的非著名商标乱用著名商标的维护效应供给了相当程度的准则便当,笔者将其称为对著名商标维护效应的搭便车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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