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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07:55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市工业品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西二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李守义,该公司总司理。    托付代理人:张兆林,安徽省界首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金鹰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解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邓世泉,该公司司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雪源,男,1963年12月21日出世,汉族,临沂市新大陆经贸有限公司司理,住山东省临沂市临西五路涑河桥中段路东。    托付代理人:刘炳君,山东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新大陆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西五路涑河桥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雪源,该公司司理。    托付代理人:刘炳君,山东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沂市工业品总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品公司)、临沂金鹰车辆有限公司(原金鹰车辆商场,以下简称金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雪源、临沂新大陆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陆公司)不正当竞争胶葛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鲁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工业品公司托付代理人张兆林、金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世泉、新大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雪源及其托付代理人刘炳君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李雪源曾为工业品公司员工,任该公司副总司理,分担该公司开办的金鹰车辆商场作业。1998年3月3日,金鹰公司经注册建立,李雪源为法定代表人。金鹰公司的运营范围为:出售轿车(不含小轿车)、自行车、摩托车及摩托车三包维修服务。1998年3月16日,李雪源递送辞呈,恳求辞去工业品公司副总司理、金鹰公司司理职务及公司内所分担的一切作业。3月17日,工业品公司、金鹰公司向各事务来往单位宣布函告称,李雪源、杨士太、曲敏同志自1998年3月17日止,作业另行安排,往后上述人员与贵单位发作的任何经济事务来往均不代表我公司和金鹰商场。1998年3月30日,李雪源等人另行注册建立了新大陆公司,李雪源任法定代表人。1998年4月4日,工业品公司赞同李雪源等10人调出,并在工人商调联络表上盖章。在李雪源提出辞去职务请求的前一个月时间里,金鹰公司开销货款360余万元。别的,该公司在事务来往过程中,诺言较好,有些供货厂家给予赞同延期还款或银行承兑的优惠政策。    另查明,天津富士达集团有限公司曾于1998年3月6日在金鹰公司召开过“富士达自行车、摩托车98‘新品展示会”,有九个厂家二十三个客户到会。次日,金鹰公司向天津富士达摩托车制作有限公司出售公司订购摩托车一百辆。工业品公司从前与上海巨凤自行车有限公司、天津富士达摩托车制作有限公司、捷安特山东出售部有事务来往。    原审法院以为:李雪源辞去职务前付出的都是金鹰公司欠厂家的货款,没有约好付款日期,能够随时付出,因而,李雪源付出货款归于职务行为。工业品公司、金鹰公司没有供给不该付出这些货款的依据,故其建议的李雪源施行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该公司的“一向运营准则”,给公司形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理由不能建立。    工业品公司和金鹰公司诉称李雪源在离任时带走了1998年3月6日订购会上一切的订购合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公司所举依据仅能证明曾开过订购会以及出席会议的客户名单,不能证实会上签订过订购合同并被李雪源带走,因而,该项诉讼恳求不能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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