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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诉讼时效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04:23
1、洽谈损害补偿争议,但未到达协议的。
(1)自行洽谈,但未到达一起的,从达不成共赞同见之日起核算;
(2)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停,但未到达一起的,从接到交警当场制造的交通事故确定书之日起核算;
(3)交警适用一般程序调停,但未到达一起的,从接到交警制造的完结调停书之日起核算。
2、洽谈损害补偿争议,到达一起,但一方到期不实行的,从协议书约好实行的时刻届满之日起核算。
3、未洽谈损害补偿争议的。
(1)未到达伤残的,从医疗完结时刻届满之日起核算;
(2)到达伤残的,从伤残鉴定结论确认之日起核算;
(3)逝世的,自受送达路途交通事故确定书之日起核算;
4、闯祸逃逸的,从接到交通警察制造的交通事故确定书之日或许从确认车辆所有人、实践分配人和闯祸人之日起算。
5、未在事故现场报警,过后恳求交警队处理,交警队决议不予受理的,从接到交警队送达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核算。
6、需求恢复医治、后续医治的,从恢复和后续医治费实践发作之日起核算。
7、其他未列景象的,从接到相关的法律文书之日起核算。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则
1、《民法通则》
第136条规则,身体遭到损伤要求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可是,从权力被损害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有特殊状况的,人民法院能够延伸诉讼时效期间。
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终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妨碍不能行使恳求权的,诉讼时效间断。从间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持续核算。
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许赞同实行义务而中止。从中止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从头核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修改稿)》
第196条人身损害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损伤显着的,从受损伤之日起算;损伤其时未曾发现,后经查看确诊并能证明是由损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核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补偿的争议,当事人能够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当事人未到达协议或许调停书收效后不实行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补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起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确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停请求。
交通事故致死的,调停从处理丧葬事宜完毕之日起开端;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停从医治完结或许定残之日起开端;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交通事故损害补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停到达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造调停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停书经各方当事人一起签字后收效;调停未到达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造调停完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5、《路途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则》公安部令第104号
第六十六条 经调停到达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造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补偿调停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别离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停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停根据;
(二)路途交通事故确定书确定的根本现实和丢失状况;
(三)损害补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补偿职责及份额;
(五)补偿实行方法和期限;
(六)调停日期。
经调停各方当事人未到达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调停,制造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补偿调停完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6、《路途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标准》公安部公交管[2008]277号
第八十一条经调停到达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路途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则,在规则的期限内制造《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补偿调停书》,由参与调停的各方当事人签字,掌管调停的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别离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停未到达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造《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补偿调停完结书》,由掌管调停的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别离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停未到达协议的,交通警察应当奉告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处理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补偿胶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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