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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12:28
雇佣联系与承包联系是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又比较简单混杂的两种不同的法律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对二者采取了不同的归责准则。
雇佣联系是指雇仆人在必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规模内的出产经营活动或其它劳务活动,受雇仆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雇佣联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规模比较少,包括出产经营活动及其它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能含量比较低,受雇人付出的主要是劳作力,其酬劳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是包括劳作力的价值,其特征有:
1、雇员与雇主之间构成一种人身依附联系,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供给各种劳务。雇员在雇主的操控下完结作业,雇员的作业内容可由雇主随时调整。
2、雇员使用雇主供给的出产条件、场所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作;
3、雇员的劳作职责不能搬运,有必要亲身实行;
4、雇员劳作所发生的效果一般归雇主一切。
5、雇佣联系中,薪酬的付出一般有适当安稳的周期(如月、星期等);薪酬额也一般有适当于该职业比较固定的规范。
承包联系是指承包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作业,交给作业效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权利职责联系,承包人在完结作业过程中形成的危害的,定作人不承当补偿职责,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承包联系中,因两边是合同联系而不存在侵权联系,承包人受伤归于合同调整规模,不适用侵权职责的归责准则,承包联系中,承包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求具有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必定的技能成分,其特征有:
1、承包联系中,定作方与承包方位置相等,不存在人身依附联系;
2、承包中的危险由承包人自己承当;
3、承包方能够将承包合同的部分作业交给给第三人完结;
4、承包方按合同完结某项作业,承包合同的标的为物化的劳作效果,而不是承包人劳作的自身;5、承包联系的酬劳是确认或能够按约好核算的,可是能否取得利益是不确认的。至于承包方在作业中投入工时的多少,其酬劳能否到达预期数额等,往往与承包人的技能及商场的原材料价格变化等相连。
二者的差异在于:
1、人身依附联系不同,雇佣联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必定的人身依附联系,雇主能够随时干涉雇员的作业,承包联系的定作人与承包人之间是合同联系,两边位置相等,不存在人身依附联系,定作人无权干涉定作人的作业;
2、作业的性质不同,雇佣联系中,雇员作业的意图仅仅单纯供给劳务,承包联系中,承包方供给劳务仅仅是完结作业的手法,作业的意图是供给作业效果;
3、是否须独立完结作业不同,雇佣联系中,雇员不能将应负的劳作职责搬运给别人承当,有必要亲身实行。承包联系中,承包人能够将部分作业交给给第三者完结;
4、危险能否搬运不同,雇佣联系中,雇主可使用进步商品价格,选用稳妥或使用劳作力价格优势等方法,将雇佣联系中发生的各种危险转嫁给社会,承包联系中,承包人则无法经过进步商品价格转嫁危险,也很难经过稳妥的方法将危险转嫁给社会;
5、确认价格的根底不同,雇佣联系中,酬劳确实认是依据商场劳作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职业规范确认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安稳的酬劳数额。承包联系中的酬劳不同于一般劳务联系中的酬劳,其酬劳构成不只包括劳作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能成分的价值以及必定的赢利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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