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8:2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子拆迁办理,保证城市建造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城市房子拆迁办理条例》及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造需求拆迁房子及其隶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隶属物是指与房子主体修建有关的隶属修建或构筑物。
城市房子拆迁有必要契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操控人口密度的准则,在规则的拆迁规模内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建造单位或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撤除房子及其隶属物的所有权人(包含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子及其隶属物的办理人,下同),和被撤除房子及其隶属物的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子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子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获得房子拆迁资格证书,承受拆迁人托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发动,安排签定和施行补偿安顿合同,安排拆迁房子及其隶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 拆迁应当遵从先补偿和安顿后拆迁的准则,拆迁人有必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顿;被拆迁人有必要遵守城市建造的需求,在规则的搬家期限内完结搬家。
第五条 拆迁公有住所房子(含自管公有住所房子和直管公有住所房子,下同),拆迁当事人应按照乡镇住宅制度改革和住宅分配货币化改革计划确认的准则和规则进行拆迁补偿安顿。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子拆迁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建造)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子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子拆迁作业。
第七条 对在城市房子拆迁作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房子拆迁主管部门给予赞誉、奖赏。
第二章 拆迁办理
第八条 拆迁人需求拆迁房子,有必要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和拆迁计划及拆迁计划,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子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经审查同意发给房子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施行拆迁。
拆迁计划的内容包含:拆迁规模、拆迁的施行过程、被拆迁人的总户数、对被拆迁人的安顿计划、预算的各项补助费用、从事拆迁的开端时刻和完毕时刻。
施行房子拆迁,不得逾越房子拆迁主管部门同意的拆迁规模和拆迁期限。
拆迁人在与被拆迁房子产权人签定《拆迁补偿安顿合同》后,应向房子产权办理部门请求刊出被拆迁房子的《房子所有权证》;若被拆迁房子产权人以产权互换方法得到归还的房子,拆迁人应在三个月内为被拆迁房子产权人的产权互换房子办妥《房子所有权证》。现房从拆迁补偿安顿合同签字收效之日起核算,期房从竣工交给之日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