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险业法修改看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05:12从稳妥业法修正看稳妥顾客利益维护
作为《稳妥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稳妥业法的修正贯穿戴对稳妥顾客利益维护的宗旨。假如将稳妥合同法修正视为对稳妥顾客的直接维护,无妨将稳妥业法相关部分的修正看作对稳妥顾客的直接维护。
稳妥业法修正对稳妥顾客利益的维护,至少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稳妥业法中对公司股东的要求,客观上维护了被稳妥人的利益。《稳妥法》要求稳妥公司的首要股东具有继续盈余才能,诺言杰出,最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载,净资产不低于两亿元人民币。别的,此次稳妥业法修正,将原法中要求最低注册资本有必要为货币资本的要求修正为悉数注册资本有必要为实缴货币资本,在一个“现金为王”的年代,顾客的利益可以取得愈加周全的维护。
对稳妥公司偿付才能的修正是维护稳妥顾客利益的别的一个方面。新法将偿付才能建立在事务规划和危险程度两个支柱的基础上,便于监管组织及时发现或操控稳妥公司的危险,从而使被稳妥人的利益得到维护。此外,稳妥业法强化了对偿付才能缺乏的干涉,终究意图无不在为被稳妥人可以取得赔付而考虑。
对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加强监管,也是稳妥业法维护被稳妥人利益的一种体现。保监会要求稳妥条款有必要存案,部分重要条款乃至需求批阅。可是,实务中,稳妥公司并不真实彻底履行现已存案或批阅的条款,为了维护被稳妥人的利益,稳妥业法新增规则,若稳妥公司私行变化条款与费率者,将受重罚,罚款金额最高可达50万元人民币。
稳妥业法也增加了稳妥公司违规行为的品种,并对这些违规行为施以处分,以维护稳妥顾客的权益。
此外,《稳妥法》修正强化了稳妥公司员工、代理人、高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职责。在第173条规则中,《稳妥法》明确规则,在公司违法违规的情况下,除处分公司外,相关职责人员也应遭受处分。第83条规则,《稳妥法》要求高管人员为其形成的公司丢失承当补偿职责。这些规则无疑在直接维护稳妥顾客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