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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短重赔偿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09:58

【案情】
原告:日本国三忠株式会社。居处:日本国东京都江东区佐贺一丁目十一番三号。
被告:我国福建神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居处:我国福建省厦门市湖滨东路湖光大厦八楼。
1994年3月31日和9月6日,原告(需方)与被告(供方)先后签定了5份冻切块章鱼成交确认书,编号分别为JM9404、JM9405、JM9406、JM9407、JM9408;数量分别为4吨、4吨、1.5吨、8吨和10吨;装运期分别是同年7月、8月10日、9月底、12月15日和1995年6月15日;装运口岸和目的地均为厦门至横滨;付款条件均为由原告开具保兑的、不行吊销的可转让可切割的即期信用证,获益人为被告。两边约好的价格条件均为CNF横滨价,并详细约好了不同标准的货品的单价:4克的每吨为3900美元和4300美元,2克的每吨为3000美元,3克的每吨为3700美元,2.5克和3.2克的每吨为4200美元。两边还约好:质量、数量、分量以我国产品检验证或卖方所出之证明书为最终根据,答应各种标准数量可±8%,卖方争夺将增减起伏控制在±5%以内。合同签定后,原告先后于1994年7月21至8月30日开出了5份信用证。上述5份成交确认书下货品在规则的装运期内装船发运,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进出口产品检验局的检验证,并均取得了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海运提单。
原告于1994年10月和1995年4月收到上述成交确认书项下货品。但经复检,由日本货品记载公司和北村回漕店出具的短重证明记载,JM9404号成交确认书项下2克至3克标准货品短重0.6吨,4克标准货品超重0.75吨;JM9405号成交确认书项下2克至3克标准货品短重0.99吨,4克标准货品短重0.33吨;JM9407号成交确认书项下2..5克至3.2克标准货品短重0.43吨,4克标准货品超重0.58吨。关于货品短重问题,原告自1995年4月19日起经过信件向被告建议权力,两边洽谈未果。原告遂向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申述,称:上述3份成交确认书项下短重货品总值44199美元;被告不实行JM9406和JM9408号成交确认书形成我方信用证开证费、改证费丢失2233.6美元;我方为追查被告的职责花费旅差费11342美元和通讯费1143.58美元,要求被告承当。
被告答辩称:关于两边所签定的5份成交确认书,因我方资金困难及退税等问题的困扰,在征得原告赞同后,将JM9404(信用证0174/400527)转让给厦门龙泰交易开展公司,将JM9405(信用证0174/400608)、JM9406(信用证030/61200111)、JM9407(信用证219/510/19894)转让给福建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厦门公司,将JM9408(信用证030/61200112)转让给我国商业对外交易总公司。转让一起并办理了信用证背书转让手续。JM9404由龙泰公司实行,JM9405和JM9407由福建机械厦门公司实行,因而,货品短重与我方无关。JM9406和JM9408未能实行的职责,应由福建机械厦门公司和我国商贸公司承当,也与我方无关。恳求驳回原告的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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