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港澳台、华侨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07:40需求处理有婚姻登记记载证明是有必定条件的,比方当事人的要求是男方应到达22岁、女方应到达20岁,并通过请求、审阅的窗口流程来处理。那么涉外、港澳台、华裔出具婚姻登记记载证明所需的资料有哪些,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请求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并提交《请求出具<婚姻登记记载证明>声明书》。
二、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请求的,应供给自己有用身份证件(内地居民供给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华裔、外国人供给有用护照,港澳台居民供给有用身份证、通行证;下同)。
三、当事人托付别人请求的,受托人应供给自己有用身份证件、托付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及托付人写明详细托付事项的托付书。
受托人不能供给托付人身份证件原件的,应供给托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详细托付事项的托付书。
四、监护人提出请求的,监护人应供给自己和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当事人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请求人与当事人有监护联系的证明。
五、当事人逝世,其近亲属提出请求的,近亲属应供给自己身份证件、当事人逝世证明、请求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联系的证明。
当事人逝世,与当事人有承继联系的其别人提出请求的,应供给自己身份证件、当事人逝世证明、请求人与当事人有承继联系的证明。
六、上述约束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含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联系证明、近亲属联系证明包含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逝世证明包含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承继联系证明包含触及承继联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收效法律文书。触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联系、宣告逝世的收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运用。
七、外国有权组织或公证组织出具的证明或托付书应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