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15:4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业病防治法〉的决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下面就随听讼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业病防治法的决议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正: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正为:“本法所称作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别经济安排等用人单位的劳作者在作业活动中,因触摸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要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款修正为:“作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拟定、调整并发布。”
二、将第三条修正为:“作业病防治作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树立用人单位担任、行政机关监管、作业自律、员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施分类办理、综合治理。”
三、在第四条中添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安排依法对作业病防治作业进行监督,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拟定或许修正有关作业病防治的规章准则,应当听取工会安排的定见。”
四、添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用人单位的首要担任人对本单位的作业病防治作业全面担任。”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正为:“国家鼓舞和支撑研发、开发、推行、运用有利于作业病防治和保护劳作者健康的新技能、新工艺、新设备、新资料,加强对作业病的机理和发作规则的基础研究,进步作业病防治科学技能水平;活跃选用有用的作业病防治技能、工艺、设备、资料;约束运用或许筛选作业病损害严峻的技能、工艺、设备、资料。
“国家鼓舞和支撑作业病医疗恢复安排的建造。”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正为:“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卫生行政部分、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依照本法和国务院承认的责任,担任全国作业病防治的监督办理作业。国务院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担任作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办理作业。”
第三款修正为:“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卫生行政部分、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依据各自责任,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作业病防治的监督办理作业。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担任作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办理作业。”
添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卫生行政部分、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以下总称作业卫生监督办理部分)应当加强交流,密切合作,依照各自责任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当责任。”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一致担任、领导、安排、和谐本行政区域的作业病防治作业,树立健全作业病防治作业体系、机制,一致领导、指挥作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作业;加强作业病防治才能建造和服务体系建造,完善、执行作业病防治作业责任制。”
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正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撑作业卫生监督办理部分依法实行责任。”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正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业卫生监督办理部分应当加强对作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遍及作业病防治的常识,增强用人单位的作业病防治观念,进步劳作者的作业健康认识、自我保护认识和行使作业卫生保护权力的才能。”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正为:“有关防治作业病的国家作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安排拟定并发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安排展开要点作业病监测和专项查询,对作业健康危险进行点评,为拟定作业卫生标准和作业病防治方针供给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定时对本行政区域的作业病防治状况进行计算和查询剖析。”
十、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正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背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指控。有关部分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指控后,应当及时处理。”
十一、添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令、法规要求,严格恪守国家作业卫生标准,执行作业病预防办法,从源头上操控和消除作业病损害。”
十二、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正为:“国家树立作业病损害项目申报准则。
“用人单位作业场所存在作业病目录所列作业病的损害要素的,应当及时、照实向所在地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申报损害项目,承受监督。
“作业病损害要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拟定、调整并发布。作业病损害项目申报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拟定。”
十三、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正为:“建造项目作业病损害分类办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拟定。”
十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正为:“作业病损害严峻的建造项目的防护设备规划,应当经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查看,契合国家作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十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正为:“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施特别办理。详细办理办法由国务院拟定。”
十六、添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作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抢占、移用,并对因资金投入缺乏导致的成果承当责任。”
十七、添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作业卫生技能服务安排依法从事作业病损害要素检测、点评作业,承受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的监督查看。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应当依法实行监督责任。”
十八、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正为:“用人单位的首要担任人和作业卫生办理人员应当承受作业卫生训练,恪守作业病防治法令、法规,依法安排本单位的作业病防治作业。”
第三款修正为:“劳作者应当学习和把握相关的作业卫生常识,增强作业病防备认识,恪守作业病防治法令、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运用、保护作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运用的作业病防护用品,发现作业病损害事端隐患应当及时陈述。”
十九、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正为:“发作或答应能发作急性作业病损害事端时,用人单位应当当即采纳应急救援和操控办法,并及时陈述所在地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和有关部分。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接到陈述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分安排查询处理;必要时,能够采纳暂时操控办法。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安排做好医疗救治作业。”
二十、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正为:“工会安排应当催促并帮忙用人单位展开作业卫生宣传教育和训练,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作业病防治作业提出定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作者与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作者反映的有关作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和谐并催促处理。”
二十一、添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作业卫生监督办理部分应当依照责任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作业病防护办理办法状况的监督查看,依法行使职权,承当责任。”
二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正为:“医疗卫生安排承当作业病确诊,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赞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承当作业病确诊的医疗卫生安排的名单。
“承当作业病确诊的医疗卫生安排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安排执业答应证》;
“(二)具有与展开作业病确诊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能人员;
“(三)具有与展开作业病确诊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作业病确诊质量办理准则。
“承当作业病确诊的医疗卫生安排不得回绝劳作者进行作业病确诊的要求。”
二十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正为:“劳作者能够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自己户籍所在地或许常常居住地依法承当作业病确诊的医疗卫生安排进行作业病确诊。”
二十四、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正为:“作业病损害触摸史和作业场所作业病损害要素状况”。
第二款修正为:“没有依据否定作业病损害要素与患者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确诊为作业病。”
二十五、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正为:“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安排发现作业病患者或许疑似作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分和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陈述。确诊为作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作保证行政部分陈述。接到陈述的部分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二十六、将第四十八条修正为:“用人单位应当照实供给作业病确诊、断定所需的劳作者作业史和作业病损害触摸史、作业场所作业病损害要素检测成果等资料;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应当监督查看和催促用人单位供给上述资料;劳作者和有关安排也应当供给与作业病确诊、断定有关的资料。
“作业病确诊、断定安排需求了解作业场所作业病损害要素状况时,能够对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查询,也能够向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提出,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应当在十日内安排现场查询。用人单位不得回绝、阻遏。”
二十七、添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作业病确诊、断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供给作业场所作业病损害要素检测成果等资料的,确诊、断定安排应当结合劳作者的临床表现、辅佐查看成果和劳作者的作业史、作业病损害触摸史,并参阅劳作者的自述、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供给的日常监督查看信息等,作出作业病确诊、断定结论。
“劳作者对用人单位供给的作业场所作业病损害要素检测成果等资料有贰言,或许因劳作者的用人单位闭幕、破产,无用人单位供给上述资料的,确诊、断定安排应当提请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进行查询,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贰言的资料或许作业场所作业病损害要素状况作出断定;有关部分应当合作。”
二十八、添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作业病确诊、断定过程中,在承认劳作者作业史、作业病损害触摸史时,当事人对劳作联系、工种、作业岗位或许在岗时刻有争议的,能够向当地的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接到请求的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判决。
“当事人在裁定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责任供给依据。劳作者无法供给由用人单位把握办理的与裁定建议有关的依据的,裁定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时限内供给;用人单位在指定时限内不供给的,应当承当晦气成果。
“劳作者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在作业病确诊、断定程序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作者的医治费用依照作业病待遇规则的途径付出。”
二十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正为:“用人单位应当保证作业病患者依法享用国家规则的作业病待遇。”
三十、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正为:“劳作者被确诊患有作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与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日子保证由该用人单位承当。”
三十一、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修正为:“用人单位在发作分立、兼并、闭幕、破产等景象时,应当对从事触摸作业病损害的作业的劳作者进行健康查看,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妥善安置作业病患者。”
三十二、添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现已不存在或许无法承认劳作联系的作业病患者,能够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分请求医疗救助和日子等方面的救助。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采纳其他办法,使前款规则的作业病患者获得医疗救治。”
三十三、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正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业卫生监督办理部分依照作业病防治法令、法规、国家作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责任区分,对作业病防治作业进行监督查看。”
三十四、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条,第一项修正为:“未依照规则进行作业病损害预点评或许未提交作业病损害预点评陈述,或许作业病损害预点评陈述未经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审阅赞同,开工建造的”。
第三项修正为:“作业病损害严峻的建造项目,其作业病防护设备规划未经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查看,或许不契合国家作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三十五、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二条,添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未依照本法规则在劳作者脱离用人单位时供给作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三十六、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三条,将第九项修正为:“回绝作业卫生监督办理部分监督查看的”。
添加二项,作为第十项、第十一项:“(十)隐秘、假造、篡改、毁损作业健康监护档案、作业场所作业病损害要素检测点评成果等相关资料,或许拒不供给作业病确诊、断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依照规则承当作业病确诊、断定费用和作业病患者的医疗、日子保证费用的。”
三十七、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八十三条,修正为:“卫生行政部分、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不依照规则陈述作业病和作业病损害事端的,由上一级行政部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正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担任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免职或许开除的处置。”
三十八、添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四条:“违背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则,有关部分私行赞同建造项目或许发放施工答应的,对该部分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许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置。”
三十九、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正为:“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在作业病防治作业中未依照本法实行责任,本行政区域呈现严峻作业病损害事端、形成严峻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业卫生监督办理部分不实行本法规则的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许降级的处置;形成作业病损害事端或许其他严峻成果的,依法给予免职或许开除的处置。”
四十、添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违背本法规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一、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八十八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劳务差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本法规则的用人单位的责任。”
四十二、添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九条:“对医疗安排放射性作业病损害操控的监督办理,由卫生行政部分依照本法的规则实施。”
四十三、将第一条中的“促进经济发展”修正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将第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的“工伤社会保险”修正为“工伤保险”。
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中的“作业卫生专业人员”修正为“作业卫生办理人员”。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新技能、新工艺、新资料”修正为“新技能、新工艺、新设备、新资料”。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中的“技能、工艺、资料”修正为“技能、工艺、设备、资料”。
删去第三十条第三款中的“或许停止”。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项中的“照实奉告”修正为“书面奉告”。
将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中的“作业病确确诊定费用”修正为“作业病确诊、断定费用”。
将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的“认证”修正为“认可”。
四十四、将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修正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的“卫生行政部分”修正为“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
将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资质认证的”修正为“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或许设区的市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依照责任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修正为“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所在地卫生行政部分”修正为“所在地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修正为“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卫生行政部分”。
将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卫生行政部分”修正为“作业卫生监督办理部分”。
将第六十七条中的“卫生行政部分”修正为“有关主管部分依据责任分工”。
将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的“卫生行政部分”修正为“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和卫生行政部分依据责任分工”。
四十五、将第六十三条中的“二万元以下”修正为“十万元以下”。
将第六十四条中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修正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将第七十条中的“三十万元以下”修正为“五十万元以下”。
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决议实施前,作业卫生技能服务安排现已获得资质认可的,该资质认可持续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业病防治法》依据本决议作相应修正,从头发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业病防治法的决议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正: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正为:“本法所称作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别经济安排等用人单位的劳作者在作业活动中,因触摸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要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款修正为:“作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拟定、调整并发布。”
二、将第三条修正为:“作业病防治作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树立用人单位担任、行政机关监管、作业自律、员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施分类办理、综合治理。”
三、在第四条中添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安排依法对作业病防治作业进行监督,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拟定或许修正有关作业病防治的规章准则,应当听取工会安排的定见。”
四、添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用人单位的首要担任人对本单位的作业病防治作业全面担任。”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正为:“国家鼓舞和支撑研发、开发、推行、运用有利于作业病防治和保护劳作者健康的新技能、新工艺、新设备、新资料,加强对作业病的机理和发作规则的基础研究,进步作业病防治科学技能水平;活跃选用有用的作业病防治技能、工艺、设备、资料;约束运用或许筛选作业病损害严峻的技能、工艺、设备、资料。
“国家鼓舞和支撑作业病医疗恢复安排的建造。”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正为:“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卫生行政部分、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依照本法和国务院承认的责任,担任全国作业病防治的监督办理作业。国务院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担任作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办理作业。”
第三款修正为:“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卫生行政部分、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依据各自责任,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作业病防治的监督办理作业。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担任作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办理作业。”
添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卫生行政部分、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以下总称作业卫生监督办理部分)应当加强交流,密切合作,依照各自责任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当责任。”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一致担任、领导、安排、和谐本行政区域的作业病防治作业,树立健全作业病防治作业体系、机制,一致领导、指挥作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作业;加强作业病防治才能建造和服务体系建造,完善、执行作业病防治作业责任制。”
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正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撑作业卫生监督办理部分依法实行责任。”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正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业卫生监督办理部分应当加强对作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遍及作业病防治的常识,增强用人单位的作业病防治观念,进步劳作者的作业健康认识、自我保护认识和行使作业卫生保护权力的才能。”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正为:“有关防治作业病的国家作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安排拟定并发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安排展开要点作业病监测和专项查询,对作业健康危险进行点评,为拟定作业卫生标准和作业病防治方针供给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定时对本行政区域的作业病防治状况进行计算和查询剖析。”
十、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正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背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指控。有关部分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指控后,应当及时处理。”
十一、添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令、法规要求,严格恪守国家作业卫生标准,执行作业病预防办法,从源头上操控和消除作业病损害。”
十二、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正为:“国家树立作业病损害项目申报准则。
“用人单位作业场所存在作业病目录所列作业病的损害要素的,应当及时、照实向所在地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申报损害项目,承受监督。
“作业病损害要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拟定、调整并发布。作业病损害项目申报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拟定。”
十三、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正为:“建造项目作业病损害分类办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拟定。”
十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正为:“作业病损害严峻的建造项目的防护设备规划,应当经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查看,契合国家作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十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正为:“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施特别办理。详细办理办法由国务院拟定。”
十六、添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作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抢占、移用,并对因资金投入缺乏导致的成果承当责任。”
十七、添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作业卫生技能服务安排依法从事作业病损害要素检测、点评作业,承受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的监督查看。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应当依法实行监督责任。”
十八、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正为:“用人单位的首要担任人和作业卫生办理人员应当承受作业卫生训练,恪守作业病防治法令、法规,依法安排本单位的作业病防治作业。”
第三款修正为:“劳作者应当学习和把握相关的作业卫生常识,增强作业病防备认识,恪守作业病防治法令、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运用、保护作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运用的作业病防护用品,发现作业病损害事端隐患应当及时陈述。”
十九、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正为:“发作或答应能发作急性作业病损害事端时,用人单位应当当即采纳应急救援和操控办法,并及时陈述所在地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和有关部分。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接到陈述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分安排查询处理;必要时,能够采纳暂时操控办法。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安排做好医疗救治作业。”
二十、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正为:“工会安排应当催促并帮忙用人单位展开作业卫生宣传教育和训练,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作业病防治作业提出定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作者与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作者反映的有关作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和谐并催促处理。”
二十一、添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作业卫生监督办理部分应当依照责任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作业病防护办理办法状况的监督查看,依法行使职权,承当责任。”
二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正为:“医疗卫生安排承当作业病确诊,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赞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承当作业病确诊的医疗卫生安排的名单。
“承当作业病确诊的医疗卫生安排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安排执业答应证》;
“(二)具有与展开作业病确诊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能人员;
“(三)具有与展开作业病确诊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作业病确诊质量办理准则。
“承当作业病确诊的医疗卫生安排不得回绝劳作者进行作业病确诊的要求。”
二十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正为:“劳作者能够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自己户籍所在地或许常常居住地依法承当作业病确诊的医疗卫生安排进行作业病确诊。”
二十四、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正为:“作业病损害触摸史和作业场所作业病损害要素状况”。
第二款修正为:“没有依据否定作业病损害要素与患者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确诊为作业病。”
二十五、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正为:“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安排发现作业病患者或许疑似作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分和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陈述。确诊为作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作保证行政部分陈述。接到陈述的部分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二十六、将第四十八条修正为:“用人单位应当照实供给作业病确诊、断定所需的劳作者作业史和作业病损害触摸史、作业场所作业病损害要素检测成果等资料;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应当监督查看和催促用人单位供给上述资料;劳作者和有关安排也应当供给与作业病确诊、断定有关的资料。
“作业病确诊、断定安排需求了解作业场所作业病损害要素状况时,能够对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查询,也能够向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提出,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应当在十日内安排现场查询。用人单位不得回绝、阻遏。”
二十七、添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作业病确诊、断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供给作业场所作业病损害要素检测成果等资料的,确诊、断定安排应当结合劳作者的临床表现、辅佐查看成果和劳作者的作业史、作业病损害触摸史,并参阅劳作者的自述、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供给的日常监督查看信息等,作出作业病确诊、断定结论。
“劳作者对用人单位供给的作业场所作业病损害要素检测成果等资料有贰言,或许因劳作者的用人单位闭幕、破产,无用人单位供给上述资料的,确诊、断定安排应当提请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进行查询,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贰言的资料或许作业场所作业病损害要素状况作出断定;有关部分应当合作。”
二十八、添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作业病确诊、断定过程中,在承认劳作者作业史、作业病损害触摸史时,当事人对劳作联系、工种、作业岗位或许在岗时刻有争议的,能够向当地的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接到请求的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判决。
“当事人在裁定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责任供给依据。劳作者无法供给由用人单位把握办理的与裁定建议有关的依据的,裁定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时限内供给;用人单位在指定时限内不供给的,应当承当晦气成果。
“劳作者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在作业病确诊、断定程序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作者的医治费用依照作业病待遇规则的途径付出。”
二十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正为:“用人单位应当保证作业病患者依法享用国家规则的作业病待遇。”
三十、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正为:“劳作者被确诊患有作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与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日子保证由该用人单位承当。”
三十一、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修正为:“用人单位在发作分立、兼并、闭幕、破产等景象时,应当对从事触摸作业病损害的作业的劳作者进行健康查看,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妥善安置作业病患者。”
三十二、添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现已不存在或许无法承认劳作联系的作业病患者,能够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分请求医疗救助和日子等方面的救助。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采纳其他办法,使前款规则的作业病患者获得医疗救治。”
三十三、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正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业卫生监督办理部分依照作业病防治法令、法规、国家作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责任区分,对作业病防治作业进行监督查看。”
三十四、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条,第一项修正为:“未依照规则进行作业病损害预点评或许未提交作业病损害预点评陈述,或许作业病损害预点评陈述未经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审阅赞同,开工建造的”。
第三项修正为:“作业病损害严峻的建造项目,其作业病防护设备规划未经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查看,或许不契合国家作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三十五、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二条,添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未依照本法规则在劳作者脱离用人单位时供给作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三十六、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三条,将第九项修正为:“回绝作业卫生监督办理部分监督查看的”。
添加二项,作为第十项、第十一项:“(十)隐秘、假造、篡改、毁损作业健康监护档案、作业场所作业病损害要素检测点评成果等相关资料,或许拒不供给作业病确诊、断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依照规则承当作业病确诊、断定费用和作业病患者的医疗、日子保证费用的。”
三十七、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八十三条,修正为:“卫生行政部分、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不依照规则陈述作业病和作业病损害事端的,由上一级行政部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正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担任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免职或许开除的处置。”
三十八、添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四条:“违背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则,有关部分私行赞同建造项目或许发放施工答应的,对该部分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许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置。”
三十九、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正为:“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在作业病防治作业中未依照本法实行责任,本行政区域呈现严峻作业病损害事端、形成严峻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业卫生监督办理部分不实行本法规则的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许降级的处置;形成作业病损害事端或许其他严峻成果的,依法给予免职或许开除的处置。”
四十、添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违背本法规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一、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八十八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劳务差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本法规则的用人单位的责任。”
四十二、添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九条:“对医疗安排放射性作业病损害操控的监督办理,由卫生行政部分依照本法的规则实施。”
四十三、将第一条中的“促进经济发展”修正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将第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的“工伤社会保险”修正为“工伤保险”。
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中的“作业卫生专业人员”修正为“作业卫生办理人员”。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新技能、新工艺、新资料”修正为“新技能、新工艺、新设备、新资料”。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中的“技能、工艺、资料”修正为“技能、工艺、设备、资料”。
删去第三十条第三款中的“或许停止”。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项中的“照实奉告”修正为“书面奉告”。
将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中的“作业病确确诊定费用”修正为“作业病确诊、断定费用”。
将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的“认证”修正为“认可”。
四十四、将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修正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的“卫生行政部分”修正为“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
将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资质认证的”修正为“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或许设区的市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依照责任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修正为“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所在地卫生行政部分”修正为“所在地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修正为“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卫生行政部分”。
将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卫生行政部分”修正为“作业卫生监督办理部分”。
将第六十七条中的“卫生行政部分”修正为“有关主管部分依据责任分工”。
将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的“卫生行政部分”修正为“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和卫生行政部分依据责任分工”。
四十五、将第六十三条中的“二万元以下”修正为“十万元以下”。
将第六十四条中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修正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将第七十条中的“三十万元以下”修正为“五十万元以下”。
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决议实施前,作业卫生技能服务安排现已获得资质认可的,该资质认可持续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业病防治法》依据本决议作相应修正,从头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