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个审判组织有权决定罚金刑的减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20:18
罚金归于产业刑的一种,是人民法院判处违法分子向国家交纳必定数额金钱的赏罚办法。施行罚金刑,有利于从经济上赏罚、教育违法分子。罚金应当交纳,但在必定条件下,罚金也能够减免,以表现赏罚人道主义。《刑法》第53条规则:假如因为遭受不能抵抗的灾害交纳罚金确 罚金归于产业刑的一种,是人民法院判处违法分子向国家交纳必定数额金钱的赏罚办法。施行罚金刑,有利于从经济上赏罚、教育违法分子。罚金应当交纳,但在必定条件下,罚金也能够减免,以表现赏罚人道主义。《刑法》第53条规则:“假如因为遭受不能抵抗的灾害交纳罚金的确有困难的,能够酌情削减或革除”。《刑事诉讼法》第219条则从程序上进一步明确规则:“假如因为遭受不能抵抗的灾害交纳罚金的确有困难的,能够裁决削减或革除”。
在司法实践中,减免罚金的裁决终究由哪一个审判安排作出,有三种不同的定见:
一种观念以为,减免罚金的权利属行使刑事判定权的合议庭。因为罚金归于一种赏罚,表现国家对违法分子的强制性赏罚。其他庭无刑事审判权,不能随意减免。罚金数额是由刑庭依据详细违法情节、依照“罪刑相适应”准则决议的,既然是由刑庭作出,其减免权也应在刑庭,只要这样才干保护刑事判定的严肃性。
第二种观念以为,减免罚金的权利归于行使履行权的合议庭。罚金的强制交纳归于刑事履行的内容。尽管判定罚金数额的权利在刑事审判安排,但减免罚金的权利却归于履行权而非审判权的内容。履行安排不能行使审判权,相同审判安排也不能行使归于履行程序的权利。并且不管民事、行政诉讼中,履行裁决均是由履行庭下发,如依照第一种观念,中止履行的裁决则更要由刑庭决议了,明显与法相悖。因而,不能由刑庭制造裁决书,履行庭相同要严厉依法办事,仔细检查是否发生了不能抵抗的现实,并不会“随意”减免。
第三种观念以为,应由审判委员会决议减免罚金。理由是,审判委员会作为刑事、履行合议庭的上级审判安排,有权决议严重审判事项。罚金归于国库收入,减免罚金应当稳重,提请审判委员会评论决议能够严厉把关,把握法令边界,而由履行安排、刑事审判安排作裁决都不适宜。 罚金 归于产业刑的一种,是人民法院判处违法分子向国家交纳必定数额金钱的赏罚办法。施行罚金刑,有利于从经济上赏罚、教育违法分子。罚金应当交纳,但在必定条件下,罚金也能够减免,以表现赏罚人道主义。《 刑法 》第53条规则:假如因为遭受不能抵抗的灾害交纳罚金确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即罚金减免应由履行机构担任,对严重疑问的减免案子可提请审判委员会评论,但仍是以履行安排名义下裁决。
在司法实践中,减免罚金的裁决终究由哪一个审判安排作出,有三种不同的定见:
一种观念以为,减免罚金的权利属行使刑事判定权的合议庭。因为罚金归于一种赏罚,表现国家对违法分子的强制性赏罚。其他庭无刑事审判权,不能随意减免。罚金数额是由刑庭依据详细违法情节、依照“罪刑相适应”准则决议的,既然是由刑庭作出,其减免权也应在刑庭,只要这样才干保护刑事判定的严肃性。
第二种观念以为,减免罚金的权利归于行使履行权的合议庭。罚金的强制交纳归于刑事履行的内容。尽管判定罚金数额的权利在刑事审判安排,但减免罚金的权利却归于履行权而非审判权的内容。履行安排不能行使审判权,相同审判安排也不能行使归于履行程序的权利。并且不管民事、行政诉讼中,履行裁决均是由履行庭下发,如依照第一种观念,中止履行的裁决则更要由刑庭决议了,明显与法相悖。因而,不能由刑庭制造裁决书,履行庭相同要严厉依法办事,仔细检查是否发生了不能抵抗的现实,并不会“随意”减免。
第三种观念以为,应由审判委员会决议减免罚金。理由是,审判委员会作为刑事、履行合议庭的上级审判安排,有权决议严重审判事项。罚金归于国库收入,减免罚金应当稳重,提请审判委员会评论决议能够严厉把关,把握法令边界,而由履行安排、刑事审判安排作裁决都不适宜。 罚金 归于产业刑的一种,是人民法院判处违法分子向国家交纳必定数额金钱的赏罚办法。施行罚金刑,有利于从经济上赏罚、教育违法分子。罚金应当交纳,但在必定条件下,罚金也能够减免,以表现赏罚人道主义。《 刑法 》第53条规则:假如因为遭受不能抵抗的灾害交纳罚金确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即罚金减免应由履行机构担任,对严重疑问的减免案子可提请审判委员会评论,但仍是以履行安排名义下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