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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会部分无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19:25
不过,假如处置的是共有产业,那么该遗言是有用仍是悉数无效呢?
张老先生和郭老太爱人是同厂员工,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单位房改时,二人以张老先生的名义,在海淀区购买了一套三居室住宅。
不久郭老太逝世,其子张华一家就搬到这套三居室中,与张老先生一起日子,照料白叟的日子起居。张老先生的两个女儿则偶然来看白叟。二女儿以为其兄张华有并吞白叟房产的妄图。
张老先生见状,为防止今后发作胶葛,便立下遗言:将其名下的这套三居室房子留给儿子张华一切,其别人不得干与。遗言下方有张老先生的签名和日期。
在张老先生逝世后,其二女儿为分遗产,将张华及其大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以为,该房子尽管登记在张老先生的名下,但这是他与郭老太婚后所得,应属二人的一起产业,他仅有一半的产权,另一半归于郭老太。张老先生的遗言是自己书写的,有签名和年月日,方式合法,但他仅能处置这一半的房产。因为郭老太逝世时没有遗言,应依照法定承继分配,法院判定张老先生的儿子张华占有该房子四分之三的比例,其两个女儿各占八分之一的比例。
法官释法
《承继法》第二十六条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起一切的产业,除有约好的以外,假如切割遗产,应当先将一起一切的产业的一半分出为爱人一切,其他的为被承继人的遗产。
孟法官以为,此案中,张老先生和郭老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单位房改取得一套房子,该房子虽登记在张老先生名下,但该房子应为二人的一起产业,因而在切割遗产时,应先将郭老太的一半切割出来,张老先生仅能处置其具有的一半比例及承继的郭老太的比例。张老先生对这部分用遗言处置合法有用,张华依法承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8条规则,遗言人以遗言处置了归于国家、团体或许别人一切的产业,遗言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不过孟法官以为,假如一份遗言中既处置了自己的产业,又处置了别人的产业,该遗言并非悉数无效,处置自己产业部分的遗言有用,处置别人产业部分的无效。就此案来说,张老先生遗言中处置郭老太另一半产权的部分是无效的。郭老太的另一半遗产应依照法定承继处理,由其三个子女和张老先生四人依照比例平分。因而,张老先生的两个女儿各分得该房产八分之一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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