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同个人可不可以做动产抵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15:24
典当中获得银行借款的重要手法,而典当的标的能够分为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等,典当借款需求契合必定的条件,假如个人想向个人典当动产进行借款的,那么个人同个人可不能够做动产典当?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个人同个人能不能做动产典当
根据担保法的规则,个人和个人之间是能够进行动产质押的,个人与个人进行动产质押的,需求签定质押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将其动产移送债款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则以该动产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则的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款人为质权人,移送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方式缔结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送于质权人占有时收效。
二、质押合同的收效时刻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两边根据主债款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到的书面担保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方式缔结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送于质权人占有时收效。
债款人或许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好的时刻移送质物的,因而给质权人形成丢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差错承当补偿职责。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收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立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因不行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损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能够向不妥占有人恳求中止损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质押合同的收效与典当合同的收效的差异有:
质押合同与典当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款人)与出质人(既能够是债款人,也能够是第三人)签定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必定的资产(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质权人能够依法以处置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典当合同一般需求通过挂号,才发生法令效力;关于企业以外的动产典当能够不处理挂号的,典当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收效。
而质押合同是不需求挂号的,其收效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时,而是自出质人将质物移送于质权人占有时才收效。这是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之一,即质物有必要由出质人移送给质权人占有,质权的存在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条件。质押人在债款受清偿前占有质物,有利于保证质权人债款的完成。
三、股权质押标的物的约束
1、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则,“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方能够建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仅有约束。
2、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72条对有限职责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清晰规则。参阅该条精力,能够以为:
(1)股东向作为债款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约束;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款人以股权设质,有必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而且该赞同有必要以书面方式即股东会议抉择的方式作成;
(3)在第⑵景象中,假如过半数的股东不赞同,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赞同出质。该种景象,也有必要作成股东会抉择,而且应陨东会议中清晰限制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坚持沉默的,则视为赞同出质。
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具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建立的质押。遵循《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改变的若干规则》: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具有的股权建立质押,有必要经其他各方投资者赞同。若有一个股东不赞同,便不能出质。不赞同的股东即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赞同出质。
(2)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份有必要是现已实践缴付出资的。
(3)除非外方投资者以其悉数股权建立质押,外方投资者以股权出质的成果不能导致外方投资者的份额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 25%。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个人同个人能不能做动产典当”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担保法的规则,个人和个人之间是能够进行动产质押的,个人与个人进行动产质押的,需求签定质押协议。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个人同个人能不能做动产典当
根据担保法的规则,个人和个人之间是能够进行动产质押的,个人与个人进行动产质押的,需求签定质押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将其动产移送债款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则以该动产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则的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款人为质权人,移送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方式缔结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送于质权人占有时收效。
二、质押合同的收效时刻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两边根据主债款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到的书面担保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方式缔结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送于质权人占有时收效。
债款人或许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好的时刻移送质物的,因而给质权人形成丢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差错承当补偿职责。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收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立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因不行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损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能够向不妥占有人恳求中止损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质押合同的收效与典当合同的收效的差异有:
质押合同与典当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款人)与出质人(既能够是债款人,也能够是第三人)签定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必定的资产(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质权人能够依法以处置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典当合同一般需求通过挂号,才发生法令效力;关于企业以外的动产典当能够不处理挂号的,典当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收效。
而质押合同是不需求挂号的,其收效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时,而是自出质人将质物移送于质权人占有时才收效。这是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之一,即质物有必要由出质人移送给质权人占有,质权的存在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条件。质押人在债款受清偿前占有质物,有利于保证质权人债款的完成。
三、股权质押标的物的约束
1、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则,“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方能够建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仅有约束。
2、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72条对有限职责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清晰规则。参阅该条精力,能够以为:
(1)股东向作为债款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约束;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款人以股权设质,有必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而且该赞同有必要以书面方式即股东会议抉择的方式作成;
(3)在第⑵景象中,假如过半数的股东不赞同,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赞同出质。该种景象,也有必要作成股东会抉择,而且应陨东会议中清晰限制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坚持沉默的,则视为赞同出质。
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具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建立的质押。遵循《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改变的若干规则》: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具有的股权建立质押,有必要经其他各方投资者赞同。若有一个股东不赞同,便不能出质。不赞同的股东即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赞同出质。
(2)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份有必要是现已实践缴付出资的。
(3)除非外方投资者以其悉数股权建立质押,外方投资者以股权出质的成果不能导致外方投资者的份额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 25%。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个人同个人能不能做动产典当”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担保法的规则,个人和个人之间是能够进行动产质押的,个人与个人进行动产质押的,需求签定质押协议。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