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要如何防范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18:53
跟着全球金融危机愈演愈烈,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更加严峻。部分企业因金融危机的影响而呈现出产、运营状况恶化的状况。大部分企业为了融资而采取了各种办法。其间,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征集本钱、产权活动重组、资源优化装备的一种重要方法。可是,实践中,因股权转让的不标准操作,引发了很多的股权转让胶葛,给当事人形成了较大的经济丢失。因而,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留意防备各类危险,防止形成不必要的丢失。(本文的股权转让仅指有限职责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签定股权转让合同应留意的法令问题
(一)审阅转让方的主体资历
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契合法令规则的股权转让的主体资历,不然会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给受让方形成丢失。因而,受让方在签定股权转让合同前,可要求转让方供给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书等书面材料,仔细审阅转让方的主体资历,承认转让方是否具有转让方针公司股东权的主体资历。首要,应承认方针公司现现已工商机关挂号注册,并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只需在契合上述条件的状况下,方针公司才依法建立,方针公司的股东才干实践享有股东权。其次,应承认转让方已依法获得方针公司的股东资历。转让方应已挂号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具有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并已在工商机关进行挂号。
(二)受让方为非股东时,股权转让应契合《公司法》规则的程序要求
有限职责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合同的缔结应契合《公司法》规则的程序上的要求。《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则,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的,视为赞同转让;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而,转让方在向受让方转让股权时,应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且其他股东赞同抛弃优先购买权。若未经上述程序,两边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将会因违背《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程序的强制性规则而被确认为无效或可吊销。因而,受让方在签定股权转让合同前,应当要求转让方供给公司赞同其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和其他股东抛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材料。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问题
(一)股权转让合同不得违背法令、法规规则,不得违背公司章程的规则
依据《合同法》的规则,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是无效的。因而,股权转让合同中不得有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别的,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因而,公司章程约好的事项,只需不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都应当确认为有用。公司章程对有限职责公司向外转让股权所设定的约束,股东原则上应当恪守,人民法院一般也认可其效能,除非公司章程的规则对股权转让的约束在现实上形成了股权转让的制止,形成股东无法转让股权。所以,除非公司章程的规则实践上是制止公司股权的转让,不然公司股东违背公司章程规则的条件所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一般应确认为无效。
(二)股权转让合同应清晰给付对价
股权转让合同应清晰转让价格,不然或许会因价格不明而导致合同无效。以下这个事例就能很好的阐明这个问题:
张某为某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70%的股权。张某在其他股东表明抛弃优先购买权的状况下,将公司股权的20%转让给非股东李某。可是,两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并没有约好股权转让的价格,而仅仅约好李某为公司董事长,应对公司进行出资,并使用其处理技能使公司发展壮大。之后,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了修正,并对董事长的改变进行工商挂号,可是没有进行股权改变挂号。之后,张某以股权转让合同为有偿合同,但李某未付出对价为由诉至法院,并建议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李某以为,其是以向公司出资和处理为对价获得20%股权的,虽然合同中没有清晰阐明,但从合同中能够看出这是两边默示的意思。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假如李某是以向公司出资和处理为对价获得20%股权,那么两边应该在合同中清晰阐明,李某建议的默示的意思不能建立。所以,法院判定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因而,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在签定合一起,应清晰转让价格,不然或许会导致合同无效,危害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三)辨明股权转让合同收效和股权转让收效的差异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别人,使别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令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依据股东位置而对公司所发作的权力职责联系悉数移转给受让方,受让方因而成为公司的股东,获得股东权。有限职责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一般都要与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但股权转让合同的收效并不等于股权转让的收效。股权转让合同收效的法令结果是对合同当事人发作法令约束力,而股权转让收效的结果则是股权发作搬运,即受让方获得股东资历。因而,只需在股权转让合同收效后,合同两边进行了恰当的实行,股权转让才干收效,受让方才干真实获得股东资历。可见,受让方即便签定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现已收效,在公司实行改变挂号程序之前,尚不能确认受让方已获得股东资历,股权转让合同也不能发作对立第三人的法令作用。在这种状况下,假如转让方又再次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且处理了工商改变挂号,则公司股权就归于第三人一切。受让方只能依据股权转让合同的规则追查转让方的违约职责,而不能建议享有股权。因而,为防止因股权转让未处理工商改变挂号而发作的争议,股权转让合同的两边当事人应在股权转让后赶快处理相应的改变挂号。只需在公司股东名册改变并进行工商改变挂号之后,股权转让才真实完结。
别的,应留意的是,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因未进行工商挂号而无效。有这样一个事例:甲为一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非股东乙,其他股东表明抛弃优先购买权。乙付出了价款,但甲与公司未依合同约好帮忙乙处理股权改变手续。乙遂向法院申述,称因未处理股权改变手续合同无效,要求甲返还价款。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乙的诉讼恳求,以为股权转让合同有用,要求甲与公司帮忙乙处理工商挂号手续。因而,股权转让合同不以工商挂号为收效要件,当事人不得以未处理工商挂号为由建议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三、股权转让合同的实行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的收效仅仅确认了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职责联系,股权的实践转让还有赖于股权转让合同的实践实行。股权转让合同的实行,转让方和受让方的首要职责分别是移送股权和付出价款。详细体现为,股权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现实以书面的方法告诉公司,并恳求和帮忙公司处理改变挂号手续;受让方则依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好向转让方付出转让价款。
依据《公司法》和《企业挂号处理条例》的规则,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正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依法处理改变挂号。因而,及时修正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改变工商挂号是公司的职责。只需股权转让方就股权转让事项告诉公司并实行帮忙职责,不管公司怎么处理,转让方均不需再承当职责。因而,若公司未及时实行职责,受让方并不能恳求法院免除股权转让合同,而只能以公司怠于或回绝实行职责使受让方不能正常获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力为由申述公司,恳求法院判令公司实行法令规则的职责,改变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并改变工商挂号。
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首要职责是付出股权转让价款。关于转让方而言,应留意防备受让方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付出价款的危险。转让方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清晰约好违约职责,也能以要求受让方付出定金或许供给担保等方法,来防备因而或许发作的危险。
总归,若企业以股权转让的方法进行融资,应标准的进行操作。在签定和实行股权转让合一起,留意防备或许发作的各类法令危险,防止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景象发作,尽量防止形成不必要的丢失。
一、签定股权转让合同应留意的法令问题
(一)审阅转让方的主体资历
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契合法令规则的股权转让的主体资历,不然会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给受让方形成丢失。因而,受让方在签定股权转让合同前,可要求转让方供给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书等书面材料,仔细审阅转让方的主体资历,承认转让方是否具有转让方针公司股东权的主体资历。首要,应承认方针公司现现已工商机关挂号注册,并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只需在契合上述条件的状况下,方针公司才依法建立,方针公司的股东才干实践享有股东权。其次,应承认转让方已依法获得方针公司的股东资历。转让方应已挂号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具有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并已在工商机关进行挂号。
(二)受让方为非股东时,股权转让应契合《公司法》规则的程序要求
有限职责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合同的缔结应契合《公司法》规则的程序上的要求。《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则,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的,视为赞同转让;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而,转让方在向受让方转让股权时,应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且其他股东赞同抛弃优先购买权。若未经上述程序,两边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将会因违背《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程序的强制性规则而被确认为无效或可吊销。因而,受让方在签定股权转让合同前,应当要求转让方供给公司赞同其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和其他股东抛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材料。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问题
(一)股权转让合同不得违背法令、法规规则,不得违背公司章程的规则
依据《合同法》的规则,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是无效的。因而,股权转让合同中不得有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别的,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因而,公司章程约好的事项,只需不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都应当确认为有用。公司章程对有限职责公司向外转让股权所设定的约束,股东原则上应当恪守,人民法院一般也认可其效能,除非公司章程的规则对股权转让的约束在现实上形成了股权转让的制止,形成股东无法转让股权。所以,除非公司章程的规则实践上是制止公司股权的转让,不然公司股东违背公司章程规则的条件所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一般应确认为无效。
(二)股权转让合同应清晰给付对价
股权转让合同应清晰转让价格,不然或许会因价格不明而导致合同无效。以下这个事例就能很好的阐明这个问题:
张某为某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70%的股权。张某在其他股东表明抛弃优先购买权的状况下,将公司股权的20%转让给非股东李某。可是,两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并没有约好股权转让的价格,而仅仅约好李某为公司董事长,应对公司进行出资,并使用其处理技能使公司发展壮大。之后,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了修正,并对董事长的改变进行工商挂号,可是没有进行股权改变挂号。之后,张某以股权转让合同为有偿合同,但李某未付出对价为由诉至法院,并建议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李某以为,其是以向公司出资和处理为对价获得20%股权的,虽然合同中没有清晰阐明,但从合同中能够看出这是两边默示的意思。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假如李某是以向公司出资和处理为对价获得20%股权,那么两边应该在合同中清晰阐明,李某建议的默示的意思不能建立。所以,法院判定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因而,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在签定合一起,应清晰转让价格,不然或许会导致合同无效,危害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三)辨明股权转让合同收效和股权转让收效的差异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别人,使别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令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依据股东位置而对公司所发作的权力职责联系悉数移转给受让方,受让方因而成为公司的股东,获得股东权。有限职责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一般都要与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但股权转让合同的收效并不等于股权转让的收效。股权转让合同收效的法令结果是对合同当事人发作法令约束力,而股权转让收效的结果则是股权发作搬运,即受让方获得股东资历。因而,只需在股权转让合同收效后,合同两边进行了恰当的实行,股权转让才干收效,受让方才干真实获得股东资历。可见,受让方即便签定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现已收效,在公司实行改变挂号程序之前,尚不能确认受让方已获得股东资历,股权转让合同也不能发作对立第三人的法令作用。在这种状况下,假如转让方又再次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且处理了工商改变挂号,则公司股权就归于第三人一切。受让方只能依据股权转让合同的规则追查转让方的违约职责,而不能建议享有股权。因而,为防止因股权转让未处理工商改变挂号而发作的争议,股权转让合同的两边当事人应在股权转让后赶快处理相应的改变挂号。只需在公司股东名册改变并进行工商改变挂号之后,股权转让才真实完结。
别的,应留意的是,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因未进行工商挂号而无效。有这样一个事例:甲为一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非股东乙,其他股东表明抛弃优先购买权。乙付出了价款,但甲与公司未依合同约好帮忙乙处理股权改变手续。乙遂向法院申述,称因未处理股权改变手续合同无效,要求甲返还价款。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乙的诉讼恳求,以为股权转让合同有用,要求甲与公司帮忙乙处理工商挂号手续。因而,股权转让合同不以工商挂号为收效要件,当事人不得以未处理工商挂号为由建议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三、股权转让合同的实行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的收效仅仅确认了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职责联系,股权的实践转让还有赖于股权转让合同的实践实行。股权转让合同的实行,转让方和受让方的首要职责分别是移送股权和付出价款。详细体现为,股权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现实以书面的方法告诉公司,并恳求和帮忙公司处理改变挂号手续;受让方则依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好向转让方付出转让价款。
依据《公司法》和《企业挂号处理条例》的规则,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正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依法处理改变挂号。因而,及时修正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改变工商挂号是公司的职责。只需股权转让方就股权转让事项告诉公司并实行帮忙职责,不管公司怎么处理,转让方均不需再承当职责。因而,若公司未及时实行职责,受让方并不能恳求法院免除股权转让合同,而只能以公司怠于或回绝实行职责使受让方不能正常获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力为由申述公司,恳求法院判令公司实行法令规则的职责,改变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并改变工商挂号。
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首要职责是付出股权转让价款。关于转让方而言,应留意防备受让方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付出价款的危险。转让方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清晰约好违约职责,也能以要求受让方付出定金或许供给担保等方法,来防备因而或许发作的危险。
总归,若企业以股权转让的方法进行融资,应标准的进行操作。在签定和实行股权转让合一起,留意防备或许发作的各类法令危险,防止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景象发作,尽量防止形成不必要的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