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准备金设立及提取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04:17一、危险准备金的界说
危险准备金,是一种危险补偿机制,是出资办理人以自己的产业为受益人供给的危险补偿,通常在危险财物办理和运营的长时刻合同中有约好。企业年金基金能否保值增值关键是出资办理,为避免出资办理人违规操作、危害受益人利益;为催促其恪尽职守、慎重出资,本办法规则企业年金基金出资办理人须从当期收取的办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出资办理危险准备金。财政部、劳作保障部发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出资办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也规则出资办理人须“树立社保基金出资办理危险准备金”。
二、危险准备金的提取来历、规范、时刻及存储方法
1、企业年金基金出资办理危险准备金,是从出资办理人收取的办理费中提取的。
2、提取的规范,将依照出资办理人当期收取办理费的20%提取危险准备金;当余额到达基金产业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3、提取的时刻,依据出资办理托付合同的规则按月、季、年提取;期限应和办理费的提取期限相同,如办理费是按季支取的,则危险准备金的提取则应按季提取。
4、企业年金基金出资办理危险准备金须在保管银行专户存储。保管银行依照合同约好的提取规范和时刻,将提取的危险准备金及时足额划入出资办理人开立的危险准备金专户。
三、危险准备金的用处
企业年金基金出资办理危险准备金专项用于补偿企业年金基金出资亏本。危险准备金的专项运用,是指除用于补偿企业年金基金出资亏本外不得用于其它意图,受托人、出资办理人和保管人在托付出资办理合同期满前均不得动用或支取危险准备金。托付出资办理合同期满,基金发作出资亏本,则用提取的危险准备金补偿基金的丢失,危险准备金缺乏以补偿亏本,出资办理人不另承当补偿亏本的职责,如出资办理人有违法等行为时还应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基金未发作出资亏本或危险准备金补偿出资亏本后仍有余额,如不续签托付出资办理合同,则危险准备金全额或剩下金额划归出资办理人一切,出资办理人能够动用或支取,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如续签托付出资办理合同,出资办理人将不得动用或支取危险准备金,并将上期危险准备金结转本期,准备金份额缺乏约好的基金净值下限时,在本期依照约好持续提取,直至到达约好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