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联诚辉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泛华医药新技术研究所技术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05:14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00085号
原告北京国联诚辉医药技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68号205室。法定代表人蔡辉,司理。托付代理人张伟,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罗群,女,汉族,1967年1月14日出世,北京国联诚辉医药技能有限公司副总司理,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被告北京泛华医药新技能研讨所,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西路。法定代表人杨素珍,主任。托付代理人王子英,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王红兵,男,汉族,1954年2月12日出世,北京泛华医药新技能研讨所职工,住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西里东区8楼2单元301号。原告北京国联诚辉医药技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诚辉公司)与被告北京泛华医药新技能研讨所(以下简称泛华研讨所)技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17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联诚辉公司的托付代理人张伟、罗群,被告泛华研讨所的托付代理人王子英、王红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国联诚辉公司诉称:该公司与泛华研讨所于2001年4月22日就多西他赛及其注射液项目的技能转让事宜签定了技能转让合同。合同约好,国联诚辉公司将多西他赛及其注射液的新药临床前悉数研讨资料及技能独家转让给泛华研讨所;泛华研讨所分四期向国联诚辉公司付出技能转让费370万元;假如泛华研讨所未准时向国联诚辉公司付出技能转让费,则付出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20%。现国联诚辉公司现已实行了悉数合同职责,泛华研讨所先后分三期付出技能转让费222万元,尚欠148万元未付出。故原告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技能转让费148万元、付出违约金74万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泛华研讨所辩称:原告国联诚辉公司与该研讨所签定的技能转让合同显失公正,应当依法予以吊销;依据合同约好,国联诚辉公司应当将多西他赛及其注射液的新药临床前悉数研讨资料及技能独家转让给泛华研讨所;由国联诚辉公司与泛华研讨所一起申报临床研讨。可是国联诚辉公司只是将申报前的研讨资料交给给泛华研讨所,并未将出产制作的工艺流程、操作技能交给给泛华研讨所;国联诚辉公司未尽为泛华研讨所申报的职责且未将临床批件原件交给泛华研讨所,因而国联诚辉公司违约在先,应当承当相应的职责。国联诚辉已收到的技能转让费222万元系由案外人北京泛华协和医药生物技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泛华公司)付出的,泛华研讨所并未实行付出职责,该合同的实践实行单位为泛华公司。综上,被告泛华研讨所恳求法院依法吊销涉案技能转让合同,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国联诚辉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如下依据资料:1、2001年4月22日《技能转让合同》,证明原告索要148万元技能转让费以及74万元违约金的依据;2、进帐单三份,证明被告现已依约付出222万元技能转让费;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申报受理告诉书》、《关于多西他赛及注射液进行临床研讨的陈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学药品方式检查定见书》两份、《批阅定见告诉件》、《药物临床研讨批件》,证明原告依约现已实行了合同职责。被告泛华研讨所对原告提交的依据资料宣布如下质证定见:对依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可是以为依据1有关违约职责的内容显失公正,应当予以吊销;依据2中原告收取的技能转让费222万元是由泛华公司付出的,而非被告所付出。被告泛华研讨所向法院提交了如下依据资料:4、2001年4月22日《技能转让合同》,证明原告没有依据合同第五条实行约好职责;5、泛华研讨所与泛华公司于2000年12月27日签定的《协议书》,证明泛华研讨所入股泛华公司,依据该协议,泛华公司付出了涉案技能转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