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14:21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财物丢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布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人士从布告的拟定准则和布景动身,对其进行了全面解析。
2009年4月16日,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物丢失税前扣除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57号),对企业财物丢失在核算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方针进行了明晰。因为该文件是一个实体性文件,只处理了首要财物丢失税前扣除规范、条件问题,没有触及财物丢失税前扣除程序、依据和办理方面的规则,因而,在丢失详细承认进程中,税企两边常常呈现争议。为了处理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财物丢失税前扣除办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不断改动的客观经济状况,结合当时税收征管体系改革的实践需求,又对88号文进行了修订、完善,发布了新的《企业财物丢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
作为《企业所得税法》和财税[2009]57号文的重要配套方针,25号布告内容非常丰厚。它不只触及税收征管准则,还触及管帐处理、法令方针及经济领域各项事务活动,因而,实践中不少财务人员觉得方针条款和问题难以精确掌握。实践上只需了解25号布告关于财物丢失承认所包含的税收原理,对条款的了解,就会很简略。
一、税前扣除的准则
(一)权责发作制准则
企业在日常出产运营活动中,其事务的发作和现金(钱银)结算(收付)的时刻并不完全共同,即存在现金活动与运营活动的别离。由此而发作两个承认和记载管帐要素的规范,一个是以财物处置、转让进程中的现金收付与否作为财物丢失承认的依据,称为收付完结制;另一个是以获得收款凭据或权力作为财物丢失承认的依据,称为权责发作制。明显,遵从不同的准则,在管帐核算和税收核算中,会发作不同的赢利或应交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则,企业实践发作的与获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开销,包含本钱、费用、税金、丢失和其他开销,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规则尽管仅着重企业财物丢失应当在其“实践发作”时扣除,而未直接指明按权责发作制的准则进行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九条进一步明晰:企业应交税所得额的核算,以权责发作制为准则,归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金钱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归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金钱现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上述规则不只适用于收入的承认和本钱费用的税前扣除,相同适用于财物丢失的税前扣除。别的,值得留意的是,企业财物丢失只是依照权责发作制进行税前扣除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辅之于相关性准则、真实性准则、合理性准则、合法性准则、承认性准则等进行详细判别和承认。
(二)相关性准则
相关性准则是指交税人可扣除的财物丢失有必要与企业出产运营活动相关。这一准则除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已有明晰规则外,25号布告再次加以着重。依据25号布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则的精力,准予税前扣除的财物丢失,是指企业在实践处置、转让其具有或许操控的、用于运营办理活动相关的财物而发作的丢失,以及企业虽未实践处置、转让上述财物,但契合法定条件的丢失。详细判别有必要从丢失发作的本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剖析,不能只是依据是否获得应税收入。例如,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则的精力,与不交税收入相关的丢失或本钱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与免税收入相关的丢失或本钱费用,税法没有特别规则的,一般可以了解为准予在税前扣除。再如,企业职工违规、违法操作而呈现的丢失,需界定是否归于个人行为构成的,如法院断定应由企业承当,则归于与出产运营活动相关的丢失。可是,并不是一切与出产运营活动相关的丢失均可以在税前扣除,还需求按合法性等准则进行逐案断定。
(三)合法性准则
合法性准则是指企业财物丢失税前扣除要契合税法规则。关于合法性准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解:一是财物丢失税前扣除有必要契合税收实体法,也就是说,不论丢失是否实践发作,或合理与否,假如是不合法运营行为构成的,比方企业运营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事务而构成的丢失,即使按财务管帐准则或准则规则可以作为管帐丢失,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二是财物丢失税前扣除有必要契合税收程序法,比方,财物丢失有必要以管帐处理为前置条件,一起还应完结申报程序,即按规则向税务机关进行交税申报,方能在税前扣除;三是财物丢失的依据资料有必要合法,不合法凭据、资料不得作为丢失承认和扣除的依据。
(四)真实性准则
真实性准则是指交税人申报扣除的财物丢失有必要可以供给证明,丢失确属现已实践发作或许契合法定承认条件的、满足且恰当的凭据。任何不是实践发作的丢失,除税法有明晰规则外,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合理性准则
合理性准则指丢失应契合一般运营常规和管帐常规。判别财物丢失是否合理首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财物的处置、转让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意图;二是财物处置、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公正;三是财物处置、转让进程是否契合市场规律、准则。任何以革除、推延、削减交税责任为首要意图的财物丢失,均应按合理性准则进行交税调整。
(六)承认性准则
承认性准则指企业财物丢失税前扣除的金额有必要是承认的,或有丢失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实务操作中,承认性准则不可或缺。在通常状况下,实践财物丢失要求企业供给(申报)的依据资料可以充沛、明晰地证明丢失金额的核算是精确的。可是,法定财物丢失因为不是实践发作的,其丢失金额是推理、预算出来的,因而,一方面要求企业供给(申报)的依据资料可以充沛、明晰地证明丢失发作的进程,另一方面还要求企业供给(申报)的依据资料可以证明丢失金额的预算、推理进程完好、合理,且契合逻辑。
以上为财物丢失税务处理应当遵从的六大准则。这六大准则关于税务部分来说,不只是国家税务总局拟定财物丢失税前扣除方针和征管准则的依据,仍是底层税务部分进行税收征管和税务稽察的依据;关于企业来说,是其进行相关管帐处理和向税务部分出具申报资料的依据;关于中介组织来说,是其搜集、收拾、查看财物丢失相关依据资料和编写中介陈述的依据。
二、修订、补偿和完善的首要内容
25号布告对88号文的许多方针内容作了严重乃至颠覆性的修订、补偿和完善,首要有以下几点:
(一)对财物丢失税前扣除规模从头进行了界说
88号文在财物丢失税前扣除规模上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将财物界说为企业具有或许操控的、用于运营办理活动且与获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财物,在实践操作进程中,这一界说使得税企两边就与免税收入相关的财物丢失是否准予税前扣除常常发作争议;二是88号文以正罗列的办法对企业部分财物丢失项目税前扣除条件及所要供给的资料证明进行了明晰,这种罗列式的文体,无法做到尽头,特别是企业财物丢失触及的项目品种繁复,状况复杂,因而,遗漏在所难免。比方,无形财物项目,88号文没有罗列,导致一些当地税务机关以为该项丢失不能在税前扣除。针对上述问题,25号布告第二条将财物界说为企业具有或许操控的、用于运营办理活动的财物,删除了“与获得应税收入有关的”的概念,一起在第五十条规则,凡本布告没有触及的财物丢失事项,只需契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等法令、法规规则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依照企业所得税分类办理的准则将财物丢失分类为实践财物丢失和法定财物丢失
25号布告初次引入实践财物丢失和法定财物丢失的概念,然后使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财物丢失有了科学、合理的分类。如此分类既便利税务机关按财物丢失项目类别树立不同办理准则,施行分类办理,一起又有利于交税人在申报扣除财物丢失时方针明晰,操作简洁、规范。
(三)将财物丢失企业自行核算扣除准则和批阅扣除准则共同为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准则
25号布告规则,企业发作的财物丢失,应按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丢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近年来,政府办理经济的办法有了较大改动,行政批阅事项大幅削减。财物丢失行政批阅的吊销,既是树立服务型政府、立异行政办理体系的根本要求,又是税收征管体系的要求。
(四)将财物丢失的管帐处理与税务处理共同起来,削减了税会之间的差异
无论是实践财物丢失仍是法定财物丢失,其税前扣除除了要依法进行申报外,还要进行管帐处理,不然,不得在税前扣除。换句话说,财物丢失的管帐处理是税前扣除的前置条件,不进行管帐处理,不答应在税前扣除,只要交税申报和管帐处理两个条件一起具有,方能在税前扣除。这样处理的意图一方面是催促、引导企业将财物丢失税前扣除年度与管帐处理年度共同起来,然后削减税会之间差异。另一方面是从管帐信息发表视点考虑,管帐关于财物丢失承认的条件应当比税收宽松,假如管帐上没有将其承以为丢失,税收上就更不应当承以为丢失
(五)财物丢失税前扣除年度有了愈加明晰的规则,避免了企业在不同年度随意扣除财物丢失现象
为了避免企业出于本身利益考虑而在不同年度随意扣除财物丢失,调理不同年度赢利,躲避交税责任,25号布告规则:实践财物丢失应当在其实践发作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财物丢失应在其申报年度扣除。可是,在实践操作进程中,企业财物丢失未能在发作当年精确核算并如期扣除的原因许多。有的因为核算错误,有的因为方针不熟悉,还有的因为没有及时申报或进行管帐处理。在这种状况下,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财物丢失假如在今后年度不能追补扣除,不只损害了企业正当权益,并且也不契合税收法理,因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财物丢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772号)规则,企业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丢失发作年度申报扣除的财物丢失,可以在今后年度追补承认至该项财物丢失实践发作的年度扣除,不能改动丢失发作的所属年度。因为该文没有明晰追补扣除期限,因而,各地税务部分掌握规范纷歧。鉴于上述状况,25号布告第六条明晰规则,只要实践财物丢失才可以追补扣除,且追补承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越五年;法定财物丢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存在追补扣除问题。
需求留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管帐处理年度应了解为管帐决算年度,交税申报年度应了解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年度,不能把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交税申报表及财物丢失申报资料的时点,了解为管帐处理年度或交税申报年度。
二是多缴税款的处理办法只能是抵扣追补承认当年的税款,而不能退税。追补后发作亏本的处理办法,应先调整财物丢失发作年度的亏本额,再按补偿亏本的准则核算今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多缴税款也只能在财物丢失追补承认当年进行抵扣。
三是25号布告第六条规则了四种特别状况,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后可恰当延伸追溯期:因方案经济体系转轨进程中留传的财物丢失、企业重组上市进程中因权属不清呈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财物丢失、因承当国家方针性使命而构成的财物丢失以及方针定性不明晰而构成的财物丢失。
(六)施行清单和专项相结合的申报办理准则
依据25号布告规则的精力,企业财物丢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方法。
25号布告第九条正罗列了五种应以清单申报办法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丢失,采纳清单申报扣除的规模与88号文规则的自行核算扣除的财物丢失规模根本共同,清单申报罗列规模以外的财物丢失应以专项申报办法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精确判别是否归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财物丢失,可以采纳专项申报扣除。
清单申报办法下,罗列的丢失一般都是企业正常运营办理活动发作的,丢失状况简略并且事务量大,因而,企业应依照内部办理操控的要求,做好财物丢失的承认作业,将丢失状况依照管帐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并保留好相关财物管帐核算资料和原始凭据及内部证明等依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查看。
专项申报办法下,要求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陈述,一起附送管帐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交税资料。企业在申报财物丢失税前扣除进程中不契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回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七)对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施行双向申报办理准则
鉴于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施行“共同核算、分级办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务调库”的征收办理办法,总组织、分支组织别离承受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总组织共同核算包含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组织、场所在内的悉数应交税额等实践状况,25号布告第十一条要求,分支组织发作的丢失除了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一起应上报总组织,再由总组织以清单方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扣除。这种双向申报的办理模式,便于总分组织所在地的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全面掌握各地税源状况,避免呈现税收征管真空。
(八)几项方针规则的改动
1.应收账款
88号文规则,逾期不能回收的应收金钱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补偿清收本钱的,由企业做出专项阐明,对的确不能回收的部分,承以为丢失。关于“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补偿清收本钱”,各地在实践操作中掌握禁绝的,为便于方针操作,25号布告作出了量化规则: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越五万元或许不超越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金钱,管帐上现已作为丢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丢失,但应阐明状况,并出具专项陈述。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金钱在管帐上已作为丢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丢失,但应阐明状况,并出具专项陈述。
2.无形财物
88号文没有将无形财物丢失列入财物丢失规模,实务操作中发作几种定见不合:第一种观念以为,文件没有规则无形财物可以税前扣除,就不能在税前扣除;第二种观念以为,文件没有说到无形财物丢失需求报批,就不需求报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第三种观念以为已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中包含了无形财物,天然答应其丢失经同意后在税前扣除。为避免实践作业中的定见不合,25号布告第三十八条明晰了无形财物丢失可以在税前扣除,补偿完善了财物丢失扣除的规模。
3.各类出资
88号文对各类出资丢失承认的依据资料,大大都要求供给财物清偿证明。考虑到我国现在法令准则尚不健全,社会保障准则还不完善,国有企业改革也未到位,方案经济留传下来的许多问题没有得到处理,因而,许多企业无法按《公司法》或《破产法》的有关规则进行清算。这一状况导致企业在大都状况下无法获得财物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针对这种状况,25号布告简化了债务出资丢失的核销程序,关于不能供给财物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且超越三年以上的,或债务出资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假如能供给相关证明文件、资料,也可在税前扣除。
4.相关买卖
跟着本钱市场运作力度不断加大,相关方买卖,尤其是上市公司相关买卖问题逐步杰出,而现行方针缺少相关规则。对相关方财物搬运构成丢失进行界定,可以避免相关方之间不合理买卖,有利于本钱市场的健康发展。因而,25号布告第四十五条规则,企业按独立买卖准则向相关企业转让财物而发作的丢失,或向相关企业供给告贷、担保而构成的债务丢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阐明,一起供给中介组织出具的专项陈述及其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办理要求
(一)关于企业办理要求
从企业视点,财物丢失税前扣除采纳自行申报扣除准则,不再经税务机关批阅,实践上加大了企业的涉税危险,对企业的账务核算和内部办理操控准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的涉税危险首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因为方针规则了解、掌握不到位,使不契合方针规则的财物丢失在税前扣除,或契合方针规则的财物丢失没有在税前扣除;
二是因为征管要求不清楚而使得申报扣除程序不完好,资料依据不完全、不合规;
三是企业办税人员出于各种私益,违规吊销、扣除财物丢失。
针对上述问题,25号布告要求企业应当树立健全财物丢失内部核销办理准则,及时搜集、收拾、编制、审阅、申报、保存财物丢失税前扣除依据资料,便利税务机关查看。别的,因为财物丢失税前扣除方针性较强,作业量较大,专业技术要求较高,并且对企业出产运营活动影响至关重要,因而,主张企业尽可能引入专业技术组织(比方管帐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对财物丢失税前扣除事务进行评定、把关,以利于防备、操控相关危险。
(二)关于税务办理要求
关于税务机关来说,吊销批阅扣除准则,不是听任企业随意扣除,而是将现在落后、不合理、以事前办理为主的财物丢失税前扣除办理模式,改为加强后续办理模式。依据25号布告有关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对底层税务机关后续办理提出了明晰要求:依照分项建档、分级办理的整体思路,树立企业财物丢失税前扣除办理台账和交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定见》(国税发[2009]85号)也明晰规则,在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税务机关将展开交税评价,对接连三年以上亏本、长时间微利微亏、跳动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交税所得额反常变化等状况的企业,将作为重点评价目标。一起,税务机关对财物丢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价后发现不契合规则或存有疑点、反常状况的财物丢失,应及时进行核对。对有依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财物丢失不真实、不合法的,依法作出税收处理,阻塞征管缝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