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针织(集团)有限公司诉卢沃辉确认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23:37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1568号
原告上海针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雪野路101号。法定代理人李耀生,董事长。托付代理人王伟,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沃辉,男,汉族,1978年7月29日出世,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0号。原告上海针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针织公司)诉被告卢沃辉承认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属胶葛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7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针织公司的托付代理人王伟到庭参与诉讼。经本院布告传唤,被告卢沃辉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完结。原告针织公司诉称:被告于2003年8月25日从上海景纶针织厂处受让获得的1033424号“熊猫”注册商标应归于我公司,上海景纶针织厂已于1999年11月29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早已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无权以原有名义处置民事权益,我公司于2004年5月核对本身产业时才发现此事。我公司是上海景纶针织厂的国有全资出资公司,并隶归于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该公司表明上海景纶针织厂破产后未处置的财物可由我公司依法处置。我公司以为,被告受让获得涉案商标的行为损害了我公司的利益,归于无效民事行为,依法应予吊销,故此恳求法院:1、承认被告的受让行为无效;2、承认1033424号“熊猫”注册商标专用权归我公司;3、判令被告付出我公司因诉讼开销的合理费用1000元。被告卢沃辉经本院布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根据、开庭传票及相应诉讼文书后,在布告辩论期间没有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针织公司提交的《上海针织(集团)有限公司章程》显现:针织公司“是由上海市纺织国有财物经营办理公司以原上海针织公司本部及所属国有企业(作业)的悉数财物、合资企业中的国有财物部分出资组成的有限公司”。1993年12月18日,上海市国有财物办理委员会对上海市纺织工业局的《关于组成“上海市纺织国有财物经营办理公司”的请示》作出批复,赞同该局组成建立上海市纺织国有财物经营办理公司。1995年2月27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对上海市纺织国有财物经营办理公司《关于组成“上海针织(集团)有限公司”的请示》作出批复,赞同该公司组成建立上海针织(集团)有限公司,即针织公司。1995年2月28日,上海市纺织国有财物经营办理公司对针织公司“关于组成的请示”作出批复,赞同针织公司的组成计划即:以上海针织公司本部及所属国有企业(作业)的悉数财物及合资企业中的国有财物出资组成针织公司。针织公司的母体包含已有的7家上海针织企业。以针织公司法人产业出资组成上海景纶针织厂等27家企业,针织公司对别的8家上海纺织服装企业进行出资构成控股、参股等产权联系。1995年5月15日,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市工业作业党委、市经济委员会作出批复:“赞同吊销市纺织工业局建制,一起吊销中共上海市纺织工业局委员会,将上海市纺织国有财物经营办理公司改为上海市纺织控股(集团)公司”。1998年,针织公司就其赞同上海景纶针织厂破产请求事项向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做了请示,并经赞同。1998年11月2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上海景纶针织厂的破产请求,并作出裁决:宣告上海景纶针织厂进入破产还账程序,并于同日宣布布告,奉告上海景纶针织厂的全体员工保护好企业产业,不得不合法处理企业的帐册、文书、材料和印章,不得藏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产业。上海文乐财物评价事务所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裁决,出具了沪文资评报字(1999)第222号《关于上海景纶针织厂全体财物的评价陈述》,该陈述中显现:评价规模和目标中没有包含该厂的“熊猫”牌注册商标。理由是该商标没有知名度,并且该厂已歇业三年,产品无销路,因而,“在本次评价中,商标的无形财物不予考虑”。1999年11月29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决:“认可请求人上海景纶针织厂破产清算组在债务人会议上提出的破产产业分配计划。行将实践破产产业4193.4810万元悉数清偿于榜首清偿程序的劳作债务8005.40万元,因悉数产业已缺乏于清偿榜首清偿次序的债务,故第二、第三清偿程序的债务清偿率均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