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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0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子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子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子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说》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实施。
二○○○年一月三日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经过)
法释〔2000〕1号
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现就审理拐卖妇女案子详细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则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含具有我国国籍的妇女,也包含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科罪处分。
第二条 外国人或许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依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则,适用我国刑法科罪处分。
第三条 关于外国籍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许其国籍国回绝供给有关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则申述的案子,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子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说》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实施。
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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