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负责人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14:38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则,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许厂长、司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职责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结束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按照新《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2款的规则,如果是因企业董事、监事或许高档办理人员违背忠诚职责、勤勉职责,致使地点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完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
此外,企业法人受破产宣告并不当然革除该企业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职责。各国破产法一般均规则,破产宣告的效能有条件地及于破产人的董事或许其他负责人的产业,从而使他们在违背留意职责的情况下承当损害赔偿职责。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394条规则:董事因其办理公司产业的过错形成公司产业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对公司的债权人负损害赔偿职责。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1款对此也加以清晰:企业董事、监事或许高档办理人员违背忠诚职责、勤勉职责,致使地点企业破产的,依法承当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