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物品的涉税处理方法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16:54一、增值税方面
关于以交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则,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许个人,应视同出售货品。因而,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品作为礼品赠送别人时,应视同出售交纳增值税。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所赠送的归于自产或托付加工的货品的进项税能够抵扣。但赠送给个人的外购货品,其进项税是否也能够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则,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外交应付消费。将购进的货品作为礼品赠送别人归于用于个人消费。由此有种观念以为:购进货品用于赠送给个人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实该观念值得商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关于对“个人消费”的解说是针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便是说,购进货品用于纳税人的外交应付消费,其进项税不答应抵扣。而纳税人将外购货品用于个人消费(包括外交应付消费)与将外购货品无偿赠送给个人,并非是同一个概念。外购货品用于个人消费并不视同出售,而外购货品无偿赠送别人应视同出售。其实,仔细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能够得出这样的定论:关于改动用处的自产或托付加工的货品,无论是用于内部仍是外部,都应作视同出售处理;而关于改动用处的外购货品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出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视同出售处理,其进项税答应抵扣;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该视同出售处理,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现已抵扣的进项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在无偿赠送货品视同出售计税价格的承认上,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则,发作视同出售时,按下列次序确认出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品的均匀出价格格确认;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品的均匀出价格格确认;按组成计税价格确认。组成计税价格=本钱×(1 本钱利润率)。由此可见,所赠送的货品归于自产或托付加工的,应当依照企业最近时期同类货品的均匀出价格格确认;而从商场中购买的货品正是其他纳税人货品的出价格格,所以,外购货品用于赠送,应当依照购买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但应当区别“买一送一”行为。企业出售货品一起赠送物品的意图十分清晰,便是促进顾客购买产品(产品),赠送行为能够与某一笔清晰的出售收入挂钩,所以产品(产品)的价格中不行能不包括所附送礼品的价值,这也是与一般无偿赠送的本质区别。因而,纳税人出售货品一起赠送礼品,并非是无偿地把礼品赠送给客户,而是收取了钱银的,只不过收取的钱银已被包括在产品(产品)的价格中,没有被直接反映出来。也便是说,“买一送一”的行为,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则,无需交纳增值税。“买一送一”行为尽管不归于无偿赠送,但归于什物扣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南京中萃食物有限公司饮料扣头出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598号),对什物扣头出售的税务处理供给了指导性的规则:“关于该公司选用数量扣头方法出售货品,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的‘数量’栏中一起反映购买数量和扣头数量,在‘单价’栏中注明一致价格,只是在‘金额’栏没有列明扣头金额,是否可按扣头后的金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经研讨,赞同你局定见,对该公司以上述方法出售货品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则依照扣头后的出售额征收增值税,而且应要求该公司往后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则逐栏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则是:“纳税人采纳扣头方法出售货品,假如出售额和扣头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别离注明的,可按扣头后的出售额征收增值税;假如将扣头额另开发票,不管其财政上怎么处理,均不得从出售额中减除扣头额”。因而,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法组合出售本企业产品的,出售额和赠品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别离注明的,可按扣头后的出售额征收增值税。假如将赠品额另开发票,均不得从出售额中减除赠品额。
二、营业税方面。
对以交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比方房地产企业购买了几部手机做礼品送人,则归于增值税的视同出售行为。又由于房地产企业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偶尔发作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依照确认的征收率,核算交纳增值税。